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770號民事判決
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瑞倉訴訟代理人李明哲被告邱惠敏原住○○市○○區○○街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瑞倉訴訟代理人李明哲被告邱惠敏原住○○市○○區○○街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柒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3408號清償債務事件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
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7號異議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豫文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簡靜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原告於目前任職公司之薪資即114年度司執字13176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原告收到扣押命令後,曾向被告負
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卓駿逸被告王耀星律師即蕭創仁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榮廷訴訟代理人吳稚平被告吳列妮即淞翔企業社被告楊能翔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陳巍浩(即陳正德之承受訴訟人)陳之怡(即陳正德之承受訴訟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
告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訴訟代理人陳冠樺被告陳宣羽即莘羽商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考諸公司法第323條之立法目的,係因清算人依同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之規定,有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之職務,是清算人之職務行
考諸公司法第323條之立法目的,係因清算人依同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之規定,有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之職務,是清算人之職務行
考諸公司法第323條之立法目的,係因清算人依同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之規定,有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之職務,是清算人之職務行
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則係指使依執行名義所命之給付,罹於不能行使之障礙而言,例如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71號、
2.另被告雖辯稱A1曾向其借貸25萬元,上開匯款乃A1為清償債務所為云云。
,嗣後因無法還款給被告,已積欠款項約2,700,000元,且原告遲未還款,其始將系爭本票交付予被告作為其向被告借款之擔保,使被告得以先以系爭本票向原告取償,如不能清償債務
、從而,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9/10用於清償債務
訴訟代理人洪可馨律師季佩芃律師被告劉麗嬌訴訟代理人陳鄭權律師郭瑋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㈢至如認兩造間就系爭本票非直接前後手關係,而被告之前手為訴外人郭家豪,然被告自郭家豪處取得系爭本票以代清償債務並非交易常規,可徵被告取得系爭本票時知悉其前手郭家豪與原告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何美萱被告陳珠蘭林宇宏共同訴訟代理人周念暉律師複代理人陳暉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兩造未就系爭工程之工程款約定利息,然被告遲延清償債務時,原告仍得請求遲延部分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