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90312號執行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已另行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90312號執行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已另行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尚無力支應自身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聲請人怎有餘裕可供清償債務?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
,堪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狀。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834,047元,因無法清償債務,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聲請前置調解,調解不成立,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除另有標示者外,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
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24,000元,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20,000元,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伊目前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8,59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5年度湖司簡調字第656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5033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111年12月19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又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公同共有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而上開土地經強制執行拍定及清償債務後
陳建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1萬元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出具之同額保證書供擔保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47101號清償債務
伊目前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7,850元(薪資條),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23,000元,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624號原告陳紀嘉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珮妤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