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判決
㈣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有無理由?該請求之金額是否過高而應予酌減?
㈣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有無理由?該請求之金額是否過高而應予酌減?
原告與被告B男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而為上開不正當男女交往,故意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且其情節難謂不重大,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對其連帶負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項目請求金額(新臺幣)1樹木移除費用1萬2,000元2圍牆及系爭鐵皮屋修復費用10萬2,310元3系爭鐵皮屋內裝潢木板、隔音棉修復費用45萬7,500元4搬遷費6萬元5精神慰撫金
損害額合計為1,924,298元【計算式:6,000(醫療用品)+75,000(出院期間看護費)+1,393,298(勞動能力減損)+450,000(精神慰撫金
見本院限制閱覽卷宗所附兩造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暨上訴人以發表附表貼文方式之侵害行為、期間之手段與態樣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精神慰撫金
⑵、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原告廖英傑為原告王秀花之子,與原告廖英豪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金額及理由相同,爰引用之。
⒍精神慰撫金:20萬元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上訴意旨所陳原審核定精神慰撫金數額過低,係以其因系爭髖骨肌腱炎等傷害所致,長期疼痛且行動不便為據。
於本院上訴主張:對原審判決之醫療費用、後續醫療手術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無意見。
三、又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惟並未列出各細項,(如醫療費、看護費、維修費、精神慰撫金等),是本院無從知悉原告請求項目,亦無從審酌本件是否須繳納裁判費,亦請原告補正
並於115年5月4日以電子郵件偽造到職投保日,存有欺瞞之嫌,相對人濫用試用期,並為就業歧視、惡意締約,爰請求1個月信賴利益受損補償費新臺幣(下同)36,300元、精神慰撫金
二、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含房屋損害20萬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
附表:編號項目請求金額(新臺幣)1職業災害醫療費用補償3萬5,045元2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47萬3,000元3勞動能力減損71萬2,280元4精神慰撫金
(是否為車主、出廠年份、零件、工資分別列明)(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維修單、發票)5不能工作損失(請說明期間、計算式)(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醫院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6精神慰撫金
審酌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復衡以被告二人及黃喬萌之加害行為及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4,450元部分,尚屬適當。
、身體之事恐嚇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原告之精神確實受有痛苦,並斟酌事件之發生始末及緣由、兩造之身分、地位、年齡、財產、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
又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故李孟柔有上開過失不法侵害行為,導致陳良為死亡,而致伊受有為陳良為支出醫療費用2824元、喪葬費用21萬元,伊並受有扶養費21萬2211元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原告自承於系爭事故並未受傷,且未提出任何診斷證明書證明其有因系爭事故受傷,既然原告並未因系爭事故受傷,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實屬無據,應予駁回。
又精神慰撫金之賠償,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受有痛苦為必要,如僅發生財產上之損害,縱因此使受害人苦惱,亦不生賠償精神慰撫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