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竹小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㈢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固主張其因本件事故來回奔波,處理後續事宜,耗費大量時間、心力,進而請求補償費用10,000元等語。
㈢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固主張其因本件事故來回奔波,處理後續事宜,耗費大量時間、心力,進而請求補償費用10,000元等語。
查原告因被告之毆打行為而受有傷害,堪認其身心均受有痛苦,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⒋精神慰撫金部分:查原告固主張:被告事發後一直逃避賠償責任,致伊精神上受有壓力,故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2,000元云云。
6精神慰撫金468萬7,252元300萬元被告主張120萬元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醫療費8692元及醫療交通費795元沒有意見,精神慰撫金30萬元太高,只能給3000元。
2.精神慰撫金部分:第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⑵精神慰撫金50,000元。
⒍精神慰撫金:伊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因而受有精神痛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8,000元。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3,850元。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部分,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而就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衡諸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方式、所造成之傷害及其程度,復參酌兩造之年齡、智識、侵權行為情況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
⑷精神慰撫金500萬元:被告認為原告就本件事故需負擔主要肇事責任,故精神慰撫金被告認為以50萬元為上限較適宜。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元,核屬無據,無從允准。
對原告主張醫療費用15,740元、機車修復費12,430元及精神慰撫金2萬元,被告對上開金額並無爭執,請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按過失比例減輕被告賠償責任。
⒋基此,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2,524元(計算式:醫療費用409元+系爭車輛修復費用2,115元+精神慰撫金10,000元)。
2.精神慰撫金部分:第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可知,惟有人格權受侵害及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始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倘係財產權受侵害,則無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餘地。
⒍原告5人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各為60萬元:按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依上開規定,惟有於人格權受侵害及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方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倘係財產權受侵害,則無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餘地。
另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過高,且強制責任險已賠付6,000元亦應予扣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