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字第2045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雖稱依網路查詢資料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云云,惟依原告所提出之事證資料尚難認被告詐欺犯罪之行為有造成原告前開人格權之侵害,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元,於法未合
本件原告雖稱依網路查詢資料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云云,惟依原告所提出之事證資料尚難認被告詐欺犯罪之行為有造成原告前開人格權之侵害,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元,於法未合
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3.精神慰撫金10萬元。
本院參酌原告尚無法諒解被告A03所為;原告遭恐嚇所受自由意志侵害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請求者,礙難准許。
㈢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固主張其因本件事故來回奔波,處理後續事宜,耗費大量時間、心力,進而請求補償費用10,000元等語。
查原告因被告之毆打行為而受有傷害,堪認其身心均受有痛苦,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⒋精神慰撫金部分:查原告固主張:被告事發後一直逃避賠償責任,致伊精神上受有壓力,故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2,000元云云。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醫療費8692元及醫療交通費795元沒有意見,精神慰撫金30萬元太高,只能給3000元。
6精神慰撫金468萬7,252元300萬元被告主張120萬元
2.精神慰撫金部分:第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⑵精神慰撫金50,000元。
⒍精神慰撫金:伊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因而受有精神痛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8,000元。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3,850元。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部分,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而就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衡諸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方式、所造成之傷害及其程度,復參酌兩造之年齡、智識、侵權行為情況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
⑷精神慰撫金500萬元:被告認為原告就本件事故需負擔主要肇事責任,故精神慰撫金被告認為以50萬元為上限較適宜。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元,核屬無據,無從允准。
對原告主張醫療費用15,740元、機車修復費12,430元及精神慰撫金2萬元,被告對上開金額並無爭執,請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按過失比例減輕被告賠償責任。
⒋基此,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2,524元(計算式:醫療費用409元+系爭車輛修復費用2,115元+精神慰撫金10,000元)。
2.精神慰撫金部分:第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