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小字第1343號民事判決
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可知,惟有人格權受侵害及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始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倘係財產權受侵害,則無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餘地。
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可知,惟有人格權受侵害及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始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倘係財產權受侵害,則無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餘地。
⒍原告5人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各為60萬元:按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依上開規定,惟有於人格權受侵害及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方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倘係財產權受侵害,則無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餘地。
另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過高,且強制責任險已賠付6,000元亦應予扣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至於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5萬元部分,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固規定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惟此限於加害人不法侵害被害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
又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權,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並造成原告身心恐懼,使原告憂鬱症病情加重,需轉診至醫學中心治療,原告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93萬
60萬元,尚屬過高,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2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據。
伊因被告上開不法侵害,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元,復因此長達3個月無法工作,共損失21萬元,另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亦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1萬元。
㈤經查,吳星樺為柯春鳳之女,吳星樺因柯春鳳歷經系爭事故其身分法益遭侵害而受有75萬元精神慰撫金之損害,為兩造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㈡)。
各20萬元本息,以及廖子文3人每人各應賠償楊啓男2人每人名譽權受侵害之精神慰撫金各10萬元本息,余瑞雲3人每人則各應賠償楊啓男2人每人名譽權受侵害之精神慰撫金各
樣、原因、原告所受傷勢、對原告生活造成影響,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兩造財產所得見個資卷),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應以35,0
原告所述票的來由,並不實在,且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又原告因被告上述傷害行為,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
爰起訴請求給付醫藥費、勞動損失、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總計3萬元。
原告因而受有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10,492元、㈡看護費用168,000元、㈢輔具費用9,000元、㈣不能工作損失171,777元、㈤精神慰撫金30,000元之損害
(四)精神慰撫金50萬元。(五)薪資損失114360元。合計439954元。
,307,759元+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2,307,759元);A003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437,740元(計算式:扶養費1,437,740元+精神慰撫金1,000,000
本件侵權行為發生之原因、情節、內容,及陳佩君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陳佩君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萬元為適當。
㈡茲就上訴人上訴及追加請求上訴人賠償之損害項目及金額是否有理,分逐如下:⒈上訴請求再給付精神慰撫金14萬元部分上訴人主張其因系爭傷害受有身體及精神上痛苦甚鉅,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精神慰撫金
亦反覆與配偶爭吵離婚事宜,被告顯然侵害原告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破壞原告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