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簡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4.精神慰撫金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及名譽,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
4.精神慰撫金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及名譽,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
(二)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及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述損害及5,000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4,3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侵害名譽權之精神慰撫金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本院審酌本件3號房屋漏水期間及程度,及原告日常生活因漏水所受之影響,兼衡原告學經歷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45頁),認原告各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尚屬適當。
(二)原告4人為黃秀蘭之子女,因為本件交通事故,共同支出喪葬費用624,198元並受有系爭自行車毀損29,500元之損害,再依照民法第194條規定,各請求2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又原告訴之聲明第㈢項請求金額包含原告所有15-1號房屋回復原狀費用79萬5,900元及精神慰撫金15萬元,合計共94萬5,900元,此為獨立之訴訟標的,則應予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侵害被上訴人之身體、人格、性自主權及貞操權,且情節重大,致被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被上訴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
此外,伊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精神上損害,而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㈡若㈠成立,原告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為何?
林昶憲及張依婕主張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隋英輝於原告進行罷免宣傳活動時,對原告比中指並口出「操你媽」等粗鄙言語,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故起訴請求反訴原告給付反訴原告精神慰撫金
㈣精神慰撫金: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需人格法益受不法侵害達於情節重大之程度,受害人始得請求加害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6.精神慰撫金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及名譽,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本次事件,並無財產上損害,且彼非長時間拘束其自由,未達情節重大之情形,縱認彼應負擔該精神慰撫金,原告請求金額仍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擊原告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B車),致B車受有損害,原告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此外,原告又因為於114年7月15日請假出庭,而另有交通費2,000元及薪資26,000元之損失,並請求精神慰撫金35,400元。
醫療用品費用790元、看護費72,800元、薪資損失777,000元、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失526,875元、農作物未能收成損失183,786元、並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
復加計第五項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之精神慰撫金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4,950,001元(計算式:1,650,000+1,650,000+1,650,000+1
5.精神慰撫金50,000元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及名譽,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
又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過高,應予酌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