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8,000元: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受侵害,致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者,雖亦得請求賠償,惟酌定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時,應斟酌被害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8,000元: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受侵害,致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者,雖亦得請求賠償,惟酌定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時,應斟酌被害
五、原告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8,000元: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受侵害,致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者,雖亦得請求賠償,惟酌定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時,應斟酌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之身份
原告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104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共計302,104元等語。
原告陳○君因此受有:㈠醫療費用30,520元、㈡預估將來醫療費用10,000元、㈢回診交通費19,040元、㈣3個月不能工作損失82,410元、㈤精神慰撫金120,000元,合計
原告陳○君因此受有:㈠醫療費用30,520元、㈡預估將來醫療費用10,000元、㈢回診交通費19,040元、㈣3個月不能工作損失82,410元、㈤精神慰撫金120,000元,合計
㈣精神慰撫金30,000元,合計78,95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在家相夫教子,相對人方能無後顧之憂全力拚經濟而累積至少上億之財富,現竟為扶正外遇對象而擬與聲請人離婚,聲請人為維護權利,亦擬起訴請求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精神慰撫金
二、被告則以:就系爭事故發生之事實不爭執,伊願意賠償,但爭執其中工作損失沒有證明,後續治療費用也沒有證明,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以資答辯。
查原告因被告故意傷害之行為而受有系爭傷害,堪認身心均受有痛苦,其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3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年度訴字第501號),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被告就原告因刑事詐欺所生之損害部分,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可免徵裁判費之範圍,而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系爭車禍事故發生之原因、過程,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6萬元,實屬過高,應以2萬元為適當。
原告因此支出醫療費2,030元、薪資損失6,630元,且因本件車禍事故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即非財產上損害,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元。
經查,本件原告因遭被告前開行為而生傷害,其請求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受有系爭車輛價值減損新臺幣(下同)12萬元、鑑定費用3萬元、修理系爭車輛期間之租車費用10萬4610元、原告因處理本件事故請假之薪資損失(含績效獎金)、交通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有無理由?茲分敘如後。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61,790元,有無理由?㈣原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如有,過失比例為何?
被告上開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兩造並於112年10月19日經本院裁判離婚,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30萬元。
被上訴人經濟狀況不佳,應駁回上訴人請求之高額精神慰撫金等語置辯。
6.精神慰撫金400,000元:①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