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1897號民事判決
此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3項並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3項並定有明文。
(三)與有過失之部分:1.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至聲請人另聲請必要時囑託交通事故鑑定乙節,然並未釋明其如何足以推翻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何況,縱使鑑定之結果認為告訴人與有過失,仍不會改變原判決認定聲請人所成立之上
㈢王俊郎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應負擔85%之過失責任,已如前述,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王俊郎本件所得請求之數額雖為97,999元,惟其對於損害之發生既與有過失,依過
⒍復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
⒉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惟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二、惟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㈥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末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李宏洋之與有過失比例為何?1、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曾暐珺乘坐曾麗娟騎乘之系爭機車,曾麗娟為曾暐珺之使用人,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應承擔曾麗娟之與有過失,故依與有過失法則減輕被告之賠償責任後,曾麗娟、曾暐珺所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分別為
⒉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1.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縱認伊應負賠償責任,原告於騎樓噴灑殺蟲劑之行為,對本件糾紛及損害之發生亦有相當原因力,原告就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應依民法第217條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㈣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2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2、考量與有過失後,原告最終得請求之金額為141,298元:⑴、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為本件交通事故之肇事主因,應負擔與有過失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