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326號民事判決
是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難徒憑系爭律師函、照片暨光碟,遽認被告所辯:系爭產品有瑕疵屬實。從而,被告辯稱:其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系爭款項云云,尚屬無據。
是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難徒憑系爭律師函、照片暨光碟,遽認被告所辯:系爭產品有瑕疵屬實。從而,被告辯稱:其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系爭款項云云,尚屬無據。
告檢附之估價單有浮報、單據自相矛盾等情,然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受僱人黃麗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2條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規定致其受損,被告應負僱用人之連帶責任等語,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上開更換門鎖之行為,侵害其居住系爭房屋之權利而受有租金之損失,此經被告否認,原告自應就被告侵害其居住系爭房屋權利之行為負舉證責任。
亦即本院認檢察官僅說明上詞,仍未達已具體說明被告為何有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必要之程度,自難認本案檢察官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已盡實質之舉證責任,爰將被告之前科事項列為
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如該要件事實最終陷於真偽不明,應將無法律上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之危險歸諸原告,尚不能因此謂被告應就其受領給付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
且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然被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證明此部分主張,原審率認渠等間存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顯然違反舉證責任分配法則。
被告抗辯兩造勞動契約業經其合法終止等情,為原告所否認,被告自應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件被告否認兩造間就人民幣30萬元存在消費借貸關係,則原告自應就此負舉證責任。
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段、中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
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此係專為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駕駛人之責任而為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
本院認檢察官仍未達已具體說明被告為何有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必要之程度,自難認本案檢察官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已盡實質之舉證責任;況經本院審酌各情後
(三)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