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判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建字第42號請求返還不當利等事件之原告,現已依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命聲請人就兩造爭執事項限期負舉證責任,為核對民國112年4月11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建字第42號請求返還不當利等事件之原告,現已依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命聲請人就兩造爭執事項限期負舉證責任,為核對民國112年4月11
,非由被告就其已履行前開通知程序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因此被告應對於已完成部分工程價值、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負舉證責任。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即應由票據債權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從而,應認為原告已有盡其舉證責任,即得依保險法第53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請求被告賠償BFT-9683汽車因本次事故所受之損害。
又本票是否真實,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如執票人能證明本票上簽名或蓋章非偽造,即應推定該本票為真正,發票人如否認其為真正,應負舉證責任。
於本件不起訴處分與駁回再議處分,似均無任何認定與敘理,而欲以證據法則或舉證責任歸屬的方式予以搪塞。
另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該損害賠償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意旨參
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部分:⒈本件事實自日據時期(民國前17年)迄今已逾130餘年,因年代久遠、人物全非,致有證據遙遠或舉證困難之問題,應以證明度減低之方式減輕伊之舉證責任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主張變態事實者,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於公訴中,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惟在自訴程序,法院如認案件有同法第252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