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五號刑事判決
上訴人等七人上訴意旨(三)援引對本案無拘束力之行政函釋而為指摘,要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上訴人等七人上訴意旨(三)援引對本案無拘束力之行政函釋而為指摘,要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是關於租稅優惠條件之訂定,應依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性命令予以明定;如屬依法律規定或法律所授權之法規性命令,未加以限制之租稅優惠內容,由主管機關以非屬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之行政函釋方式
次查:被告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歸屬前,實不宜核發同一主體證明,而被告受理本件申請均依據內政部前已函頒之行政函釋,並非引用96年制定公布之
是以,法務部前揭函釋意旨既與上開說明相悖未合,本院本諸依法獨立審判之旨,上開行政函釋自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懸掛於設計固定位置之車輛,而將號牌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之處罰,仍宜由執勤員警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處理」,然原舉發機關所舉函示內容與本件之情形有別,況行政函釋對法院之裁判本無拘束力
四、被告則以:(一)行政函釋或係針對法律構成要件或效果進行解釋,抑或就行政機關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進行解釋;然因行政函釋內容之實質作用力,使其無論發布於何時,因其意義在澄清或闡明
按「勞工從事兩種行業之工作,應由工作時間較長、所得較高及危險性較大之單位加保」,內政部73年台內社字第244832號行政函釋可資參照。
掛於設計固定位置之車輛,而將號牌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之處罰,仍宜由執勤員警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處理」然原舉發機關所舉函示內容與本件之情形有別,況行政函釋對法院之裁判本無拘束力
個月內未能正常提供勞務給付,被上訴人亦不給付工資,參照內政部74年11月21日(74)台內勞字第357224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9月17日台(76)勞動字第2255號等行政函釋見解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但同案被告何冠賢並非合格廢棄物清除商,所以「勝芳理貨行」也不符合有關再利用之規定等語(見偵查卷㈡第61至63頁);惟參照首揭相關行政函釋及判決意旨說明
⑺再按,大法官會議迭次闡釋行政機關發布法規命令甚或行政函釋時,應恪遵法律保留原則之一貫立場。
是以,法務部前揭函釋意旨既與上開說明相悖未合,本院本諸依法獨立審判之旨,上開行政函釋自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末查財政部亦知核實認列土地捐贈價值有稽徵上的困難,為稽徵經濟原則的考量,乃以行政函釋規定一定比例(公告現值的16%)為核定標準;但同樣是基於稽徵經濟原則的考量,何以立法機關已考慮過並完成立法
行為,復於其著作「稅法總論」謂:「稅捐義務人倘若在稅捐申報書或其附件說明書上,充分完整的揭示說明與課稅基礎個別項目有關的事實及法律問題,甚至以誠信的方式挑戰行政函釋的合法性
2、雖上訴人主張勞基法未規定應休假而未休假工資會因未休假是否可歸責於勞方而不同,故援引法律位階較低之行政函釋,認定上訴人不得請求特休假應休未休工資,顯無依
依相關行政函釋,原告是否具有勞工身分,差別僅在退休金來源不同,若係勞工身分,退休金則由勞退專戶撥付,若係委任,則被告須另行自預算中提列支出。
而就異議人其餘主張如遠東商業銀行之利息計算違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7年8月4日銀局(四)字第09700284160號函文一節,本院以該函僅為金融監理機關之行政函釋
關於被告援引經濟部函釋主張系爭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云云,茲因經濟部所為之行政函釋非屬法律,依司法院釋字第137號解釋文「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
惟依行政程序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法律字第0090048682號行政函釋說明二之(三)謂:「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宗教
惟依法務部法律字第0090048682號行政函釋說明二之(三)之內容,可見被告如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雖得要求原告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但如欠缺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