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雅玲選任辯護人蕭告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雅玲選任辯護人蕭告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44號聲請人即被告廖子瑜選任辯護人吳勁昌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322號),聲請變更限制
第164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蔡明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7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景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定於民國11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297號原告李孟純被告林芳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530號),經原告提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852號原告許裕茂被告吳書霖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346號詐欺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92號原告蔡連旺被告賴志賢上列被告因民國115年度上訴字第34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834號附民原告林瑞浩附民被告徐晞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258號原告林宏如被告蔡文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0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784號上訴人即被告LOHKARFEI(馬來西亞籍,中文名:羅家輝)選任辯護人王翊瑋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812號原告陳韻帆被告陳盈宏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14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583號原告張煒琪被告呂睿哲(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訴字第871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802號原告陳寶加被告陳盈宏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14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原告陳忠正被告王秋英林哲志(現借提至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81號聲請人即告訴人蘇鴻昌被告黃琬婷(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執行中)郭育辰(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科控字第2號115年度審訴字第21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戎剛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根據前揭判決附表所示,被告幫助之詐騙集團係透過LINE通訊軟體等網際網路傳播,對包含本件原告在內之多名被害人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查本案被告等共同利用專業資訊不對稱,惡意施用詐術、虛設程序,涉嫌虛報幽靈建築師人數、故意攜帶故障加壓馬達進行欺瞞會勘等共同加重詐欺、背信與業務登載不實偽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