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954號刑事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㈠查原告因被告6人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觀諸原審判決書,業已認定被告吳恆碩及邱新翔就該案詐欺對象並不包含原告(被告吳恆碩部分參原判決《114年1月
三、本院之判斷:㈠查原告因被告6人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觀諸原審判決書,業已認定被告吳恆碩及邱新翔就該案詐欺對象並不包含原告(被告吳恆碩部分參原判決《114年1月
「武庚」指定之人,被告黃宏騏與被告聶千貴、共犯林郁韋、藍衣男子朋分20萬元詐欺贓款,被告黃宏騏並私吞30萬元詐欺贓款。
⒉被告既於偵查及審判中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均自白不諱,且無犯罪所得(詳後述),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書記官張馨慈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受刑人江郁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聲請人即被告黃文俊加重詐欺案件,經扣押新臺幣(下同)9萬8,600元在案。
三、原判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並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參與提領、轉帳款項之行為,致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且使詐欺共犯得以隱匿而保有犯罪所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5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YUENWINGMAN(中文名:袁永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博森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淑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44號聲請人即被告陳宥成(原名陳文育)陳怡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付與卷宗影本案件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參。
三、因認陳利華就前述二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就前述二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子超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子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彬(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㈠被告李泳樂、陳恒漢、李泓熙(下稱被告3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本案起訴書所載犯行,且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3人均為香港籍人士
「江啟豪」,於聊天建立感情,並有相當信賴關係後,即依該人所託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與一般主動提供人頭帳戶予不具信任關係之他人之幫助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
,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論以一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妨害電腦使用等罪嫌,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即被告黃丞澤上列聲請人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80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