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50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
二、本案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訂於115年7月31日宣示判決,茲因庭期安排事宜,故而變更宣判期日至115年7月30日(星期四)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二、本案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訂於115年7月31日宣示判決,茲因庭期安排事宜,故而變更宣判期日至115年7月30日(星期四)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二、本案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訂於115年7月31日宣示判決,茲因庭期安排事宜,故而變更宣判期日至115年7月30日(星期四)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二、本案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訂於115年7月31日宣示判決,茲因庭期安排事宜,故而變更宣判期日至115年7月30日(星期四)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另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115年7月6日具狀表示略以:其係受詐欺而被引導抵押房地產等語。
復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詐防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詐欺犯罪係指下列各目之犯罪
劉思言與「K」、「步倞云」、「鍵盤」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自
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無證據證明劉羿顯知悉詐騙份子達三人以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及方式,向如
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詐欺罪,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詐欺罪與刑法第339條之4屬於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並非公訴意旨所稱之想像競合關係;而詐欺集團於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㈠於民國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㈠於民國
TANCHUNYIK即與「權志龍」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後
謝依萍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
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曾俊彥、林耿輝分別擔任向詐欺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之「車手」角色。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於114年11月13日14時30分許,依詐欺集團之指示,欲向原告收取132萬5,000元,因原告已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警方到場逮捕被告而詐欺未遂。
張朕傑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收據)、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許美玲加入「領航資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