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證明告訴人之郵局帳戶內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之事實。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證明告訴人之郵局帳戶內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之事實。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進行以下之詐欺行為: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陳淑眞施以「假投資」詐術,謊稱:交付款項投資云云,使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之詐欺獲取財物達500萬元罪,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本案被害人受詐欺之金額非低,依被告涉犯之犯罪情節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貳、實體方面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嗣原告察覺有異
查被告劉義霖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幫助犯意,而對於本件行騙者之詐欺取財犯罪施以助力,幫助行騙者詐取原告財物,而被告2人以上開方式,無正當理由提供系爭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使
;又被告自陳已依不詳上手指示收款3次,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行之事實;另參酌詐欺犯行本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內外部情狀均無顯著改變,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
;又被告自陳已依不詳上手指示收款3次,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行之事實;另參酌詐欺犯行本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內外部情狀均無顯著改變,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
理由一、上訴人即被告王綵漫前經本院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理由一、本件被告陳乃滔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二、核被告陳孝文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年度聲字第26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婉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慶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君豪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參酌詐欺犯行本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內外部情狀均無顯著改變,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原告林世茂被告莊勝惠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5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果關係,故被告係屬詐欺取財犯罪侵權行為之幫助人,應視為共同行為人,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受騙匯款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麗雲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益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即受扣押人陳偉民陳彥奇上列聲請人即受扣押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