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金訴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訴字第710號115年度聲字第22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保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115年度金訴字第710號115年度聲字第22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保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115年度金訴字第710號115年度聲字第22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保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至發起本案詐欺集團之人所指定之帳戶,以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流向,使詐得款項得以順利轉移至境外並供集團支配使用,其所扮演之角色並非一般詐欺集團成員可比,倘無被告之參與
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因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已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且亦無證據可認本案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自均無該條例第
至原告主張其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且被告等人係與本案詐欺集團共謀詐騙原告乙節,固據其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記錄、高雄地檢署監管科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3
嗣該不詳詐欺犯罪者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洗錢、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被告陳國玄因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嗣經提起公訴並由原審訊問後,認其所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之相關新聞,而被告
,雖因本案係告訴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本次幸未受騙,但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原先預計收取之款項達新臺幣30萬元。
;被告陳柏佑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銀行、商業會計法第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
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書記官巫佩珊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後面我已經把20萬元全都還給告訴人了,我沒有詐欺告訴人云云。
,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犯罪之虞。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張柔婷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款項至上開帳戶內(相關被害人、詐
二、本院審酌被告為好運來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竟基於幫助詐欺之未必故意,提供以公司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詐欺集團作為詐騙本案告訴人使用,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經查,本案被告黃哲緯犯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