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而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則均證稱:我不清楚本案事故是如何發生的,當時我在後座,小孩在哭鬧,我急著安撫小孩,所以沒注意車禍發生情形等語(警卷第16
而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則均證稱:我不清楚本案事故是如何發生的,當時我在後座,小孩在哭鬧,我急著安撫小孩,所以沒注意車禍發生情形等語(警卷第16
查原告主張B車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損,修復費用為3萬8,200元(含零件2萬2,500元、拆裝3,200元、鈑金3,500元、烤漆9,000元),業據提出維修估價單附卷為證
六、至被告張筱敏聲請傳喚訴外人羅瑋君,以證明其帳號及密碼係遭被告林政予盜用後再向原告租車;以及聲請傳喚訴外人林持華,以證明113年7月13日車禍當日其並未在系爭車輛上
至證人即被告之女友徐雅汶雖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當天謝孟翰有打給謝富全叫謝富全過來開車,他們在發生車禍地點那邊換手開車等語,然證人徐雅汶係被告之女友,所言顯有迴護被告之可能
114年5月6日9時26分許5萬元乙帳戶4陳OO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呆萌可兒」與告訴人陳OO結識,佯稱人在新加坡發生車禍需要賠償90萬元,請告訴人陳OO協助云云,致告訴人陳OO陷於錯誤
,我先拿4萬元給他賠償車禍另一方。
㈢、林○○之父、母因系爭車禍事件支出必要醫療費用5萬5,014元、必要喪葬費用33萬4,015元。㈣、A03於案發時駕照業經註銷,係無照駕駛。
後來越來越偏左,因覺得被害人之機車左方是有車的,對方卻往左靠而有點奇怪,伊很怕該機車與他車碰撞,所以伊放慢速度等語,互核上揭證人所述及監視影像畫面,本件車禍係因被害人
,我先拿4萬元給他賠償車禍另一方。
㈢若該造聲請調查事項,事涉某項專業判斷(如:系爭車禍之責任歸屬、系爭瑕疵是否存在、系爭漏水之原因、系爭契約有無成立、生效或修復的價格…),對於本案重要爭點將構成影響,
承上,原告等因本件車禍,受有機車毀損之財產上損害,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原告等所受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訛。
⑶祭改1,000元原告楊淑君雖請求祭改費用1,000元,惟一般人因車禍受傷,未必會舉行祭改之宗教儀式,是原告楊淑君支出祭改費用,與本件事故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自不得向被告請求賠償
聲請再審意旨主張:程義翔、宋雨璇係以取得聯繫與否及車禍當事人有無同意,作為其等提供車禍案件資訊予抗告人之區別依據。
處,記載「早上車禍,至麻新治療。
,其就本件車禍之發生,同有過失。
查原告因本件車禍而受有系爭傷害,其精神上受有痛苦可堪認定。
㈢本院詳閱被告之辯詞、告訴人之指訴及相關事證,認被告固曾於偵查中坦承車禍後逃逸,惟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堅詞否認此情,並陳稱當下不知道車禍發生等語,而告訴人就被告發生車禍後有無停頓
㈡、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傷害,業據原告提出就醫資料為證(本院卷第15-25頁),且被告對於原告因車禍而受傷一事,亦無爭執(本院卷第64頁),故此部分原告向被告請求精
⒉原告主張與其所提相關證據相符,然此僅足證明兩造確實於原告主張之時、地發生車禍,尚無法僅憑上開證據資料即認定被告就本件車禍有何過失,合先敘明。
又本案車禍事故係因被告之過失行為所致,告訴人亦因本案車禍事故受有前揭重傷害,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重傷害結果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