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472號民事判決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0年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0年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原判決於量刑時審酌被告騎上開NXP-2583號機車疏未注意行車安全,致肇生本案車禍,並致告訴人林祐弘所受之傷害,兼衡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林祐弘所受傷害情形,及被告於犯罪後坦承
及於本院審理時始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再酌其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價值,及參與被告吳聰吉邀同犯案之分工程度及情節,與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因車禍右腳截肢修養中之身體健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7年1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一、本案被害人卓巧茹因本案車禍受有前開重傷害,無法自行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16日偵查中指定卓志榮為代行告訴人,並由卓志榮於同日提出告訴
陳添枝於肇事後,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據報前來處理車禍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交通小隊警員表示其為肇事者,而自首接受裁判。
型機車駕駛執照,僅得駕駛輕型機車,不得越級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同欄一第11行最末字後補充「林任國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
而告訴人亦因本件車禍受有上述傷害,可認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惟每個車禍發生之態樣有別,犯罪動機不同,犯罪情節各異,如於個案中,考量被害人之傷勢及被告犯罪情狀,認顯有輕重失衡之情形者,基於刑罰之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仍應予以酌減其刑
越紅燈、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逆向行駛於來車車道、未顯示方向燈,顯然漠視往來公眾及駕駛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被告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案幸未發生車禍而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
我兒子之前有車禍、毒品的案件,他被通緝中,他沒有銀行帳戶可用,我是希望我兒子按時支付小孩的撫養費,所以給他卡片希望他按時付款。
又○○○○於95年間曾發生重大車禍事故,其智力已退化至幼童程度。
於車道中暫停」之行為態樣,其所蘊含之風險,即一般道路駕駛人對於車輛於車道中之狀態預測應為「行進狀態」而非「停止狀態」,故立法者明文排除「有突發狀況」之情形下,例如前方有車禍突然發
而告訴人確因本案車禍事故受有腦震盪後症候群、噁心、頭痛之傷勢等情,有祐笙診所診斷證明書存卷可憑,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甚明。
茲就原告請求之金額,是否應予准許,分述如下:㈠醫療費用546153元部分:原告主張因本件車禍支出醫療費用546153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證,且為被告願意負責
請求撤銷原拒絕處分、命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並依法提供「測速照相設置審查程序資料」、附上這個測速照相設立之前,2年內因超速所導致之車禍數量跟比例等語。
分許,吳明鎔(經檢察官另行偵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周宜臻,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與民族路交岔路口與張德雄駕駛之KPD-3206號營業用小客車發生車禍
證明告訴人因本案車禍而受有上揭傷勢之事實。
所謂「突發狀況」,係指有立即發生之危險性與急迫性之狀況存在,例如:前方發生車禍事故、突然有掉落之輪胎、倒塌之路樹或其他相類程度之事件。
大概80年左右我騎機車發生車禍,所以中斷市場工作,又回會計事務所繼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