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訴人余昭億、黃緯君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暨其從無前科而素行良好(詳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以及考量告訴人余昭億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生車禍
訴人余昭億、黃緯君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暨其從無前科而素行良好(詳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以及考量告訴人余昭億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生車禍
㈡又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乃經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之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告訴人及被害人10人遭詐取之金額,暨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螺絲業、日薪新臺幣(下同)800元、離婚、有3名成年子女、不需扶養他人、每月尚須给付房租、清償債務及車禍
見被告應係變換車道誤判間隔距離或乙車速度,因而發生側面車身擦撞;復觀告訴人人車倒地後,被告停妥甲車即下車觀察告訴人情形,並留在現場等待員警處理,與一般人處理車禍事故之態度無異
㈡證人即告訴人洪崇哲到庭證稱:當日我駕駛本案小客車,該車輛都有正常保養、外觀及鈑金都正常,在本案前沒有發生車禍,當時行駛在台88線快速道路,我一開始在右側車道,因適逢上下班時間
原告112年9月19日以後就沒有來上班,我跟原告交接3-4天,有一天原告跟我說他出車禍,之後我就沒有再遇到他了,不知道他有無打算回公司上班,原告跟被告負責人表示要辭職
陳光禹的車禍腿斷掉是造假的」、「(問:你不滿之事是指你與陳光禹間111上訴字902號之傷害案件?)是」、「(問:該傷害案件與陳光文有何關係?)
原告固主張因系爭傷害左大腿疤將支出整形費50萬元等語,惟此部分被告爭執其必要性,經本院函詢臺東馬偕紀念醫院確認原告傷疤接受疤痕修復治療之必要及其所須費用,經函覆略以:「關於本件車禍受傷後所
由上可徵原告確係於111年8月25日騎乘機車上班途中於忠信營區門口跌倒受傷,原告原罹有右肩旋轉肌鈣化症狀,因車禍致其鈣化性肌腱炎症狀加劇,故於七賢醫院接受移除鈣化手術
後不應駕車之觀念,立法院亦有不斷修法加重酒醉駕車刑責之趨勢,然被告卻於前案繳納緩起訴處分金7萬元、緩起訴處分期滿後,再度抱持僥倖心態,於本案酒後騎乘甲車上路,不僅與被害人發生車禍
至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提出汽車買賣合約書、借款契約書、估價單、分期還款進度表、戶口名簿、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99至111頁)以證明被告購車分期付款、購車借款、車禍修車費用分期給付
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雖未與他人發生車禍
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略以:被告係於車禍後休養中透過臉書廣告獲悉打工資訊,並透過「晴晴」長達數月協助開通平台、投資教學及居間協助傳達被告之難處給「何總監」,與一般正常經營之投資平台並無二致
、恐嚇、竊盜、偽造有價證券、詐欺、業務過失致死、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其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本為中低收入戶,因遭收押無法再辦理,現靠社會局補助,目前腳因為車禍骨折開刀
被告辯稱告訴人並未因本案車禍受傷,其前揭「第5肋骨骨折」並非因本案車禍所造成等語,均不足採。④被告雖另辯稱本案車禍到場之救護人員及警員均未發現告訴人有何明顯傷勢等語。
從而,面對車禍引發之刑事責任,除了車禍發生之原因究竟歸責哪一方外,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在案發後處理之態度,其對於傷者,有無及時探望、陸續加以關心,進而使傷者感受到行為人所表現出之誠意與付
(見限閱卷),佐以原告於警詢時陳稱其於本件車禍發生當時係就讀大學消防系三年級(見警卷第7頁),可知原告於本件車禍發生時,雖在大學就讀中,但確有利用課餘打工賺取收入,況原告業已成年
㈢至被告雖辯稱:被告陳土城當時係直行車輛,並未變換車道,對系爭車禍並無過失等語。
,辯護人主張與本件車禍無關,並非可採。
㈢審酌被告2人為牟利,竟製造假車禍,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無端耗費社會資源,法治觀念顯有偏差,行為應予相當之非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