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被告於施用毒品、麻醉藥物後駕駛汽車於國道高速公路,血液送驗後之毒品、禁藥濃度雖未大幅度超出法定標準值,但其混合施用多重毒藥物,已影響其安全駕駛之能力而致肇事,被告於車禍肇事後
被告於施用毒品、麻醉藥物後駕駛汽車於國道高速公路,血液送驗後之毒品、禁藥濃度雖未大幅度超出法定標準值,但其混合施用多重毒藥物,已影響其安全駕駛之能力而致肇事,被告於車禍肇事後
考量被告此舉減少司法機關於車禍發生之初查緝真正行為人所需耗費之資源,亦可認被告於肇事後未存僥倖之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
嗣變更訴之聲明如後開原告主張聲明欄所示(見本院卷第33、87頁),經核原告所為變更為係基於同一車禍事故之基礎事實,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詎謝鴻運為免謝慶儒因無照駕駛而遭行政裁罰,明知前揭時地,甲車係由謝慶儒駕駛而肇事,竟基於意圖藏匿犯人而頂替之犯意,於警方據報到場處理時,向警方謊稱自己係上述車禍肇事者
業經告訴人2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述綦詳(見偵卷第7至8頁、第11至12頁、第50至51頁),再參諸告訴人周宛諭、林奕承於112年9月28日15時41分許發生本件車禍後
經本院向洪揚醫院函詢並調取告訴人劉昕維於案發後就診之相關病歷資料,洪揚醫院函覆稱告訴人劉昕維於113年9月25日至該院外科門診,主訴於113年9月17日騎機車與另一輛機車發生車禍外傷
⑶本件原告對於系爭車輛因系爭車禍所造成之交易價值損失之確切數額為何,固未能舉證以實其說。
3.復經本院勘驗本案小客貨車之行車紀錄器後鏡頭,顯示被害人在本案車禍事故中,其頭部撞擊地面後,身體翻滾一圈(本院卷第368、388頁),可見其頭部受外力撞擊非輕
蘇郁婷雖辯稱其在法國生活費用是憑藉打工賺取及侯美姿供應,未受蘇何源資助,且自蘇何源於113年1月7日發生車禍、其後住院,甚至死亡後,為處理蘇何源之事務與蘇振銘多次見面
(二)本鑑定分析鑑定結果本鑑定分析在釐清本交通事故的相關疑問後,認為本件車禍「一、陳文裕駕駛6463-ZA號自小貨車,車速低於2公里,相當於停在快速道路內側車遣上(時間約8分31秒),明顯形成道路障礙
查訴外人林國隆駕駛其所有之系爭車輛發生本件車禍具有過失,應負70%之過失責任,被告就本件車禍應負30%之過失責任,已如前述。
⒋林政毅就系爭車禍發生是否與有過失?其與林素如之過失比例為何?游三旗4人雖主張林政毅有超速之情,就系爭車禍亦與有過失等語。
⒉查系爭車禍發生經過、兩造過失情節及上訴人因此受有系爭傷害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核閱系爭刑案卷宗屬實,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其因系爭車禍所受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準此,兩造就本件車禍之發生均具有過失,綜核被告、許庭榕前揭違規駕車之行為及動態、兩車碰撞及事發原因力強弱等本件車禍發生之過程,本院認被告就本件車禍應負30%之過失責任比例
,被告乃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應負全部之過失責任,堪以認定。
查訴外人羅麗君駕駛其所有之系爭車輛發生本件車禍具有過失,應負30%之過失責任,被告就本件車禍應負70%之過失責任,已如前述。
二、被告抗辯:有發生本件車禍,但原告請求之金額太高,本件車禍被告的過失責任比較大,被告現在是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濟比較困難。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被告就本件車禍應負全部過失責任,堪以認定。
,被告就本件車禍應負全部過失責任,堪以認定。
,並考量原告林崑熙所受的傷勢及車禍發生的經過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林崑熙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72,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主張,則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