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91號原告鍾曜駿訴訟代理人鍾晉婷被告黃裕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91號原告鍾曜駿訴訟代理人鍾晉婷被告黃裕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石崇良訴訟代理人廖美琇被告李文珠原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代理人林奇儒相對人陳建霆即鎧霆水電工程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黎瑞琦被告吉鴻香素食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鍾宇鴻被告鍾陳吉江玉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9,222,580元,暨相關利息、違約金,核屬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488號原告劉政宏訴訟代理人湯偉律師被告楊子誼訴訟代理人楊智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4456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俊隆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錫勳即吳智超等三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0號聲請人楊喻伶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返還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2409號原告簡意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紅燕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原告主張以現金交付予被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亦未提出兩造間有98年借款之合意,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即屬無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81號原告林冠成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月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羅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游國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惟㚬(原名:陳彤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簡字第4819號上訴人即被告陳信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20號異議人陳啓宏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50號原告張進成訴訟代理人姜鈞律師被告徐家寶賴孟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司補字第3961號聲請人李若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奕縈、許傑銘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