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15號聲請人林幸珍相對人王佳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15號聲請人林幸珍相對人王佳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屏補字第262號原告劉淑慧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79號上訴人即被告楊左鵬(原名:楊長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正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簡字第1919號原告謝彥任被告李榮輝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14年度板小字第922號原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邱垂正訴訟代理人黃治平被告林慧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謝佳芳被告蔡沛典即鍾菊華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沛典即鍾菊華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嗣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得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同年月1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板小字第934號原告李聖龍被告蔡佳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桃小字第750號原告陳宗璿被告薛登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B01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吳佳融律師被告陳妮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如兩造有約定延長二個月,則請釋明本件得於清償日屆至前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之依據,債權人於同年7月22日提出之聲明狀僅表示債務人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無法正常繳息,惟無提供請求清償日之釋明文件
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盧松永被告陳思翰廖惠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陳建海周煥庭被告王明正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北簡字第5143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勝宏訴訟代理人賴楷傑被告粱金龍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李世民周煥庭被告邱建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桃簡字第1024號原告翁廷林被告許苡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基簡調字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原告江淑文被告陳育君陳文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年度北簡字第532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林志淵被告柯仲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嗣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命債權人於5日內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或與債務人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債權人雖於同年7月24日提出書狀,惟未依旨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