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4405號民事判決
年度北簡字第440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廖哲伍被告林昆田即友福小吃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年度北簡字第440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廖哲伍被告林昆田即友福小吃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年度新簡字第33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瑞倉訴訟代理人陳名岸被告林彥武即和興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財育訴訟代理人劉遊燕鄧介榮被告劉一德(原名:劉義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539號原告陳家賢訴訟代理人陳宏奇律師被告林亞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32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瑞倉訴訟代理人王錞熙被告吳佳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訴訟代理人洪君緯被告玖易企業有限公司即玖易生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玟筑被告許渟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字第362號上訴人劉奕彩訴訟代理人宋嘉明律師上訴人陳盛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3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25號原告洪佑均(原名洪婉婷)被告陳勇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查被告與徐永福約定借款之利息為月息1分、遲延利息為月息2分、違約金為每逾1日以每百元以3角計算違約金,足見徐永福未於清償日期(即系爭抵押權所載清償日106年7月5日)返還借款即違約後
抗告人現因轉職薪資收入減低,除了自身日常開銷外,更需扶養照顧年邁親屬以及返還借款,現已無任何剩餘,原審雖有調閱抗告人財產所得明細,然抗告人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㈢就前開公訴意旨㈡部分之犯罪事實,被告固坦承有向告訴人借款30萬元,就其所辯曾經以現金還款乙節,復未能提出任何證據加以證明,難認被告事後確有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197號原告王俊菘訴訟代理人楊碩祿被告程先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士小字第1173號原告朱林書豪被告詹麗蘭原籍設新北市○○區○○○街00號1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羅簡字第125號原告何陳成訴訟代理人江國良被告王國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小字第2066號原告林啓明被告王聿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114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周添丁(即周潔如之繼承人)林素珠(即周潔如之繼承人)被告田祝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返還借款事件,乃依其起訴狀上所附書第14條之約定,主張兩造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黃偉宸訴訟代理人陳尚紘被告謝喆惟訴訟代理人廖婉茹律師被告謝登科(歿)謝呈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湖小字第100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被告趙泳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