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5年4月9日以115年度交易字第162號判決被告犯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上易字第173號聲請人即被告高成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高成振於預納費用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交易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昌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魏進祥被告黃騰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上字第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陳寄福被告鍾昌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4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115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蕭力甄蕭麗月共同訴訟代理人張益隆律師被告何順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簡上字第44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騰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
至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業部分據告訴人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處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被告上開過失傷害原告行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4年度交簡字第613號(下稱刑案)刑事簡易判決被告犯過失傷害罪在案,原告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
),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9頁),再參酌被告已於偵查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已撤回對於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等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上易字第173號聲請人即被告高成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高成振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敘明聲請拷貝本院
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由本院以114年度交簡字第1112號刑事簡易判決依過失傷害罪判處被告罪刑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參
車禍發生後,綽號「右右」男子明知自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卻未對傷者加以救助並報警處理,即駕車逕行逃逸,為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之犯人。
,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猶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再次施用毒品,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並未對他人造成實害;又考量被告前有多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
告因而受有胸腹部及側腰擦挫傷、雙膝部擦挫傷等傷害(下依序稱本件車禍、系爭傷害)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73號刑事簡易判決依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判處被告罪刑確定在案
三、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其前於民國110年7月2日因詐欺案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且甫於114年4月19日因過失傷害案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
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書記官張婉琪附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交通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
嗣於同日19時15分許,行經屏東縣○○鄉○○路00號前時,不慎碰撞劉金福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羅春生人車倒地而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