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2號原告陳柏瑋被告張哲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交易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院偵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補充「(被告過失傷害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本件被告即告訴人(下均稱被告)陳瑩霙、徐銘駿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93,105元,其中車號000-0000
因認被告楊琇媛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莊婉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過失傷害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3號原告葉耀銘訴訟代理人劉千綺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李杰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勝因犯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過失傷害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原告游金順被告黃敏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原告莊珮妤被告陳蓉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原告黃芮妡被告陳韻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944號,原案號:115
過失傷害罪部分不得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林晏被告陳芸楷上列被告陳芸楷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壢簡字第833號),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原告賴沛丞被告鄭葦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95號原告陳聖元被告張鈞評進發資源回收行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