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215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1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昆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1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昆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才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本院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而附表編號8至9之施用毒品罪,係戕害受刑人自身健康、間接影響社會治安,其餘所犯附表編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4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宜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之異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符盛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輔以電子監控手段避免逃亡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且被告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仍涉犯本案而犯罪嫌疑重大,如予以停止羈押,亦無替代手段避免被告反覆實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上開財物,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有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素行非佳;又參酌被告坦承犯行,惟至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
輔以電子監控手段避免逃亡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且被告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仍涉犯本案而犯罪嫌疑重大,如予以停止羈押,亦無替代手段避免被告反覆實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98年度執鑑字第4330號之1執行指揮書,其刑期自101年12月25日起算至102年2月12日,並註明罰金刑易服勞役接續於98年度執字第4330號後執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院
復考以被告過往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足見被告素行難謂良好,又未見被告有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之舉,自無從為有利其量刑參
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7月13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告顏宏展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11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上訴人即被告彭韋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三、被告A04於民國111年8月15日經前案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固為累犯,然被告A04前案所犯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本案竊盜罪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裕文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莊一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交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玫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承恩選任辯護人李靜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4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JAFFDOMAS,DIJONLIMNYUY(英國籍)義務辯護人魏志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原審以被告此部分事證明確,審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入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