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商語柔被告陳麗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商語柔被告陳麗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重簡字第1558號原告黃勝宏被告朱柏霖(原名朱宗晨)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96號上訴人龔耀文被上訴人葉建麟呂慶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74號原告黃啟峰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偉鼎、林香伶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1號抗告人林進驊相對人楊惠珍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96號原告簡谷淵訴訟代理人李麗凰被告李蓉榕李淑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事件,其聲明為請求判令被告將房屋遷讓交還原告,因原告未表明房屋之交易價額,依上述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本件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員補字第611號原告江美金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英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34號抗告人宋兆武相對人李維仁律師(即施板治之遺產管理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訴訟救助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28號原告楊淑惠被告黃朱雪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簡字第744號原告白寶玉訴訟代理人許喬茹律師被告楊又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湖簡字第1號原告福德祠法定代理人陳東源訴訟代理人王中騤律師被告陳昭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游郡如被告潘許秀梅潘志慶林玟伶郭翠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南簡字第1888號原告吳政蒼被告施昶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告羅文懋薛喆允共同訴訟代理人林易徵律師複代理人吳育芯律師被告呂學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吳宗憲蔡孟遠上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朱宏杰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泆希、楊茂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丙、丁、戊之地上物,稅籍編號為00000000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相對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43181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在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投簡字第572號原告鄭吉宏訴訟代理人黃逸仁律師被告王小珊訴訟代理人林淑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176號原告陳銘勝訴訟代理人郭俊銘律師被告DIEGOALSAFI(火龍)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陳姿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393號原告劉嘉仁訴訟代理人姜智揚律師被告潘秋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