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920號民事判決
及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918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及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918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421號原告曾正好被告莊丁順鄭美玉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
年度苗簡字第623號上訴人即被告蘇信華蘇信文蘇信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子寓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4號受裁定人即原告展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長晃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靜如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萬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5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南簡字第1003號原告吳芊褕訴訟代理人吳品毅被告郭乃菲上列當事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年度訴字第1807號抗告人王氏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彥伶相對人社團法人台中市簡會益宗親會法定代理人簡吉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羅補字第257號原告黃淑枝被告張惟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71號原告鄭慶隆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朱家逸被告王侑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字第1901號原告陳蔡照洋被告陳孟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及追加請求,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陳阿文訴訟代理人何星磊律師被告陳阿興李阿花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72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456號原告郭虹汝訴訟代理人郭文豐被告葛艾樺訴訟代理人葛惠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497號原告劉秀芬訴訟代理人張亮奕被告廖秀鳳楊景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3年度桃簡字第1374號原告李宗錡寄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訴訟代理人張智凱律師被告藍健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沈珮如被告玲瓏閣有限公司寄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1樓法定代理人巫沂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32號原告楊惠珠被告廖武將訴訟代理人李惠暄律師複代理人王世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438號原告沈長逸被告李翔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113年度訴字第3598號原告郭大鈞林子皓被告鄭詳騰兼訴訟代理人鄭昌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