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告呂宜霖訴訟代理人李兆環律師施文捷律師被告黃美滿訴訟代理人陳郁婷律師複代理人曾宥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告呂宜霖訴訟代理人李兆環律師施文捷律師被告黃美滿訴訟代理人陳郁婷律師複代理人曾宥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310號原告盧東誠訴訟代理人李志正律師被告施紀緯羅文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496號原告蔡瑋宸被告鄒佳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告楊慶川楊林秀津共同訴訟代理人王岑婕律師被告廖志杰訴訟代理人徐家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43號上訴人曹建民被上訴人蘇振瑋訴訟代理人凃裕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李育鍀(李弘燦之繼承人)李育斌(李弘燦之繼承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許哲嘉律師林湘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上字第697號上訴人孫文明王一婷被上訴人林欣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朱子萱王志誠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昭仁律師被告劉綺香訴訟代理人簡長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5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0,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3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03號上訴人黃世昌訴訟代理人王仁祺律師被上訴人鐘家蔆訴訟代理人楊大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呂依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37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壢簡字第2377號上訴人即被告陳青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淑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壢簡字第385號原告郭芳辰被告賴宥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㈤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84,000元,並自114年5月15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2,000元。
年度審原訴字第12號原告陳玉瓊送達處所:台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被告黃妤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蔡育欣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員簡聲字第6號原告江美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英德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14年度員簡字第15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387號原告邱成財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齊琦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301號原告李依潔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仲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