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判決
38號聲請人吳宗翰代理人劉玟君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民國115年度訴字第5號遷讓房屋
38號聲請人吳宗翰代理人劉玟君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民國115年度訴字第5號遷讓房屋
告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文璋訴訟代理人薛西全律師劉妍孝律師廖強志律師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常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郭啓貞被告臧惟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612號、114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
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濟綱訴訟代理人許朝昇律師被告林伶娟訴訟代理人鍾明達律師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69號原告余清吉被告曾意婷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繼字第1176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楊大器之遺囑執行人後,為管理、處分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人曾參與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00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住○○市○區○○街00號送達代收人陳家綺訴訟代理人楊子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福壽、陳昆生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84號原告田燿嘉訴訟代理人何金陞律師被告田乃文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20號原告葉秀鳳被告張峰瑋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簡裕昌被告施祖輝黃麗玲施亦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357號原告朱永光被告江偉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07號原告林奕辰被告張佳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再者,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關於遷讓房屋之請求,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92號原告張比善被告林美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至於被告依約已給付及未給付之押租金部分,於騰空遷讓房屋時,自得另行主張就未給付之租金為抵充,併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81號抗告人張超凱代理人彭國書律師黃韻宇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超鈞間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49號原告陳翠華被告馬連勝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辯論終結,
又兩造之遷讓房屋訴訟雖已判決確定,然該確定判決違法未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致錯誤裁判,現仍於再審中,尚難憑該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為據。
貳、原告方面:一、聲明:鈞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432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