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584號民事判決
嗣後,經聲請人查明,尚有支出鈞院109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007號(即109年度桃簡字第176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裁判費1,000元、換鎖費用1,800元、聲請變賣遺產之聲請費
嗣後,經聲請人查明,尚有支出鈞院109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007號(即109年度桃簡字第176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裁判費1,000元、換鎖費用1,800元、聲請變賣遺產之聲請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又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新簡字第310號原告陳中凱訴訟代理人蘇淑珍律師被告白宇平訴訟代理人陳秀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青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立鈞被告金礁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立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屏補字第361號原告陳妤萱被告蔡光偉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05號聲請人楊玉英相對人陳順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289號上訴人陳柏希被上訴人彭俊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24號原告劉金礪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幸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彰簡字第637號上訴人謝玉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10582號原告林節強被告王廣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6394號上訴人即被告蘇孟冠被上訴人即原告童天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7998號上訴人即原告陳亭瑋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音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告洪睿麟被告鍾剛輝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陳育琳訴訟代理人簡宏明律師被告朱載樂朱載春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張莉雯即張邱秀妹之繼承人張億君即張邱秀妹之繼承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張敏君即張邱秀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雄簡字第2046號原告呂幸盈上列原告呂幸盈與被告張語喬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80號原告高慈芳訴訟代理人秦嘉逢律師被告鄧泓騰熊文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