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
告知人許春升許春斗許永平許鋕平許冠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告知人許春升許春斗許永平許鋕平許冠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3年度簡上字第103號上訴人許麗蘭訴訟代理人林淑婷律師複代理人張世明律師被上訴人許嘉欣訴訟代理人陳忠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陳永來律師魏雯祈律師王韋鈞律師被上訴人黃宗聖訴訟代理人林清漢律師複代理人侯銘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確定在案。
查原告與被告吳玲玫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69號事件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合先敘明。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告張燕玲訴訟代理人林妤芬律師被告米樂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佩珊上列原告與被告米樂多企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屏簡字第614號原告林政輝訴訟代理人陳金葉被告王俐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屏簡字第613號原告簡宏誌被告鍾志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橋補字第1020號原告梁秀英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栯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埔簡字第211號原告李朝立訴訟代理人林更穎律師複代理人林孟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政弘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周慈節共同訴訟代理人宋英華律師複代理人葉育泓律師被上訴人簡駿男訴訟代理人陳冠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陳玉麟陳秋妍陳武雄共同訴訟代理人周仲鼎律師被告陳宛昕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補字第825號原告司慕文被告鍾秀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553號原告陳乙萱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昭志等2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184號判決,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下同)527,641元,並以本院10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3215號原告蕭芳茹被告廖程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78號原告鄭智仁被告謝逸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84號原告林桂蘭被告劉靜雯鄭漢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