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5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10502號原告黃文祥被告沈志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10502號原告黃文祥被告沈志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繫屬事實之登記,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便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准就遷讓房屋事件系爭房產
次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1168號原告傅江阿香訴訟代理人廖威淵律師被告傅炳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3年度屏簡字第225號原告宋必敬訴訟代理人葉婉玉律師被告宋珀汝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宋必恭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之亞訴訟代理人黃鈺荃簡麗君郭渝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陸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素香訴訟代理人施驊陞律師被告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黃勝發黃月嬌黃慧姿共同訴訟代理人李進建律師被告黃勝立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呂宗達律師尤柏淳律師被告許忠勝許朝碧簡金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爰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912號聲請人許麗卿相對人林泓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林淳豐送達代收人林涵芸住○○市○○區○○○道000號0樓被告柯建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補字第790號原告尤國銘被告薛浡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莊芳琬莊惠雯莊嘉雯共同訴訟代理人吳世敏律師苗繼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理由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1號原告蘇素鳳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羽捷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關於請求遷讓房屋部分,原告依民法第455條前段規定之請求既有理由,本院毋庸就選擇合併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再予審究,附此敘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嘉簡字第1036號原告陳葉青被告彭曉燕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簡字第298號原告楊正良訴訟代理人楊朝富被告簡培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