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至於謝文源等8人連帶補償後,再依遺產分割結果為內部分擔,自不待言。
至於謝文源等8人連帶補償後,再依遺產分割結果為內部分擔,自不待言。
,有上述同意書(本院卷1第53頁)、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系爭建物所有權狀(訴願卷第433、107頁)附卷可以證明。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①債務人就開始違約(最早一筆債務違約日)後,如有繼承事實發生,併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①債務人就開始違約(最早一筆債務違約日)後,如有繼承事實發生,併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與相對人同為法定繼承人,就系爭遺產分割相關事宜有法律上之利害衝突,爰聲請選任關係人A01為相對人於辦理系爭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
故遺產分割事件中,倘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為繼承人,而受輔助宣告之人亦同為繼承人,依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乃依法不得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考量本件遺產分割後,另案就廖陳春妹之遺產分割事件(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49號)亦將分割,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鴻聯代理人陳彧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4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一、被告就被繼承人張文林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
則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與被告間實屬互蒙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