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5年度羅簡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次查,吳郁玟及被告未就系爭遺產有何遺產分割協議,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陳惠琴之全體繼承人依法可得之利益狀況等情,認原告主張系爭遺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次查,吳郁玟及被告未就系爭遺產有何遺產分割協議,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陳惠琴之全體繼承人依法可得之利益狀況等情,認原告主張系爭遺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惟黃忠義購買之系爭房地係施忠勝之遺產,且尚未經全體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始認當事人適格無欠缺。
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享有債權者,於遺產分割時之處理方式,應遵循上開遺產清算及遺產債務請求規範,不得於遺產分割時先為扣還繼承人,否則形同繼承人得優先自遺產取償
基此,相對人之監護人即聲請人A01及特別代理人A03於辦理被繼承人A04遺產分割事件時,應遵循上開規定辦理,以維受監護宣告人A02之權益,特予敘明。
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
八、兩造就被繼承人李展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九、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是如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之情形,尚非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詎被告迄今全未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王曹寶琴於102年6月14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王效輿、子女即王世祥、王世遠、王毓智及王世宏;又王效輿於110年3月20日死亡,全體繼承人為原告;另系爭借款債權不在王曹寶琴遺產分割判決範圍內
本件訴訟係就被繼承人A1之遺產分割,A1之繼承人間實屬互蒙其利,是以原告提起分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惟本院認關於此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A1之繼承人各按其應繼分比例共同負擔
於00年0月00日因車禍過世,其子女即被上訴人羅志雄、羅盛章、羅志成、羅雪霞、羅苑華(下合稱羅志雄等五人,分稱其名)繼承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即在75年10月6日以遺產分割
黃良藝之父母為黃國源、李月昭)、母吳翠暖(見本院土地登記申請資料第135頁證明書)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兩者間應無直接關係;蓋因,即使確有其他繼承人,黃巧燕亦不無可能經由遺產分割
宜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並提出親屬系統表、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為證。
⑸、查原告張裕卿並無自願簽立任何遺產分割協議書,亦無同意關於本件之遺產分割。故被繼承人謝秀娟所遺如附表一、二、四所示遺產,在遺產分割前,該遺產之全部為兩造公同共有。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陳述在卷,並有本院113年度輔宣字第177號民事裁定、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總股數1770股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16500股,請陳明原因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被告杜美聰杜一良杜玲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㈡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上面印章是我蓋的,簽名是我太太簽的,我當時真意不是同意遺產分割,而是擔心母親病情會加重,為了媽媽多活幾年,不得不簽。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命補正提出所請求是否業經遺產分割,其陳報係請求其應繼分,未辦理遺產分割,依前揭裁判意旨,聲請人非單一繼承人,就此等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