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嗣於同日13時41分許,在臺東縣關山鎮東8-1線公路3.5公里處,為警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攔查時,發現其為毒品列管人員,經其同意於同日13時48分許對其採尿送驗
嗣於同日13時41分許,在臺東縣關山鎮東8-1線公路3.5公里處,為警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攔查時,發現其為毒品列管人員,經其同意於同日13時48分許對其採尿送驗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071號被告周易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周易諴前因酒駕吊銷駕照
告答覆沒有,員警旋向原告表示酒味很重,並詢問喝了多少,原告未答覆,員警乃持酒精檢知棒請原告吹氣,原告對酒精檢知棒吹氣後,酒精檢知棒旋閃爍紅光,同時電子語音表示「您已飲酒駕駛請配合檢查
復由「某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9日下午3時許,向戴國經佯為其鄰居,謊稱:友人酒駕需要保證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轉帳時間
連續擦撞5棵路樹,並於系爭車輛右後照鏡已經掉落現場之情形下,未下車撿拾,卻仍逕自駕駛系爭車輛離開事故現場,可知林尚永當時之精神狀況顯然異於一般常人,其是否有酒駕
四、本院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本案為酒駕初犯,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騎車上路。
三、本院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本案為酒駕初犯,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
三、爰審酌酒駕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觀念,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亦為普世之價值,被告對於酒駕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
樓天台廣場KTV內喝了2瓶威士忌後,先搭計程車返回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居所」(見速偵卷第25頁訊問筆錄);第4行「騎乘」,補充為「無照騎乘」(被告之駕照業經酒駕逕註
,經本院以107年度基交簡字第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經刑罰矯正後,猶未能深切體認酒駕之危害,再犯本件犯行,顯然漠視
三、本院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本案為酒駕初犯,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騎車上路。
三、本院審酌:被告並無故意犯罪前科之素行,本案為酒駕初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
三、爰審酌被告雖有數次酒後駕車之紀錄,惟本案距被告前次酒駕紀錄已逾7年,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判斷及行為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且酒後駕車對其本身及一般往來之公眾均具有高度危險性,猶於飲酒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之情況下,更因酒後操控力不佳而肇致交通事故,顯漠視自身與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前次酒駕犯行距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駕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雖本次為酒駕初犯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103年因酒駕遭吊銷駕駛執照後,未考領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之適當執照;且明知不得酒後駕車,於住處內飲用米酒後,為外出訪友而駕駛機車行駛道路之犯罪動機
四、爰審酌被告之犯罪科刑紀錄(酒駕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尚有施用第二級毒品、詐欺、偽造文書等前案),此有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多次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
㈢爰審酌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危險性甚鉅,迭經政府廣為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報導禁止違規酒駕,被告明知此係違法行為且先前多次涉犯相同犯行經法院判決有罪在案
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2杯含有酒精成分之保力達摻維大力飲品及2罐啤酒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較高,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為第二次酒駕刑案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駕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乙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