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醫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
醫師法第12條之1、醫療法第63條第1項、第81條規定甚明。
醫師法第12條之1、醫療法第63條第1項、第81條規定甚明。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醫療法第82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後續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7萬4,201元、工作損失8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550萬元之損失,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及醫療法第
然醫審會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依醫療法第98條規定所設置,其任務包括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組成之委員則自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
、玻尿酸等醫美針,可能被訴共同違反醫療法犯行,仍不顧起訴犯罪事實有諸多與事實不符的部分,而選擇認罪協商。
又所謂私立醫療機構,係指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此觀醫療法第4條及第18條規定自明。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㈡、原審判決認定醫療法對於「手術」無定義性規定,引用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認定系爭保險之手術應限於有危險性者,而以上訴人從事之系爭手術無危險性為由,認定上訴人請求保險金無理由
北榮醫院因管理疏失未將系爭保護室窗戶上鎖,致上訴人爬窗發生跌落傷害,依修正前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固應對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師出具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以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調字卷27、49、51頁,原審卷41、49、65頁),明顯不符,有違常理,又上訴人所提病歷資料多處註明圖片編號,但查無相對應圖片可考,另有多處以黑筆塗寫刪改,卻未依醫療法第
訟使用之文字,故不能作為證據云云(見本院卷第23、105至106頁),惟查,上開松仁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見偵22813卷第25頁),是由負責診斷楊念慈傷勢之醫師,依醫療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9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翊源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系爭診所之裝潢、設備儀器均係原告所購買;吳介甫醫師係受僱於康喬美公司;系爭診所之成本費用亦係康喬美公司所支付,收入亦歸康喬美公司所有,吳介甫醫師僅係原告依醫療法第18
個案於104年7月8日車禍發生後,因後續發生頭、臉、肩頸嚴重疼痛併無法呼吸,故於104年7月9日至祥和診所中醫傷科就診,經診斷為『胸挫傷、臉、頭及頸之挫傷』,並以中醫療法治療
而豐疇公司迄今仍未將買賣價金約1億4,000萬元返還予阮綜合醫療法人,阮綜合醫療法人自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將股份返還。
3奇美醫療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就診病歷、傷勢照片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所示傷害之事實。
可知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以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第4條約定:「契約終止:1.本契約成立後,非因違反醫療法、醫師法相關規定或因個人執行醫療業務之重大過失,雙方不得提前終止契約。
4.又依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