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
復經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亦認臺中醫院處理有關醫療網聯絡進行轉院作法並無疏失,在轉院及急救措施上並無失當,綜合而言,臺中醫院急救和加護病房的處置並無未盡之處,且符合醫療法第
復經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亦認臺中醫院處理有關醫療網聯絡進行轉院作法並無疏失,在轉院及急救措施上並無失當,綜合而言,臺中醫院急救和加護病房的處置並無未盡之處,且符合醫療法第
被告等並無過失責任,事證已臻明確,則自訴人與證人曾嘉芸之電話對話錄音譯文縱予採納,仍無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得據以為不同之認定;另自訴人所指被告等違反其他醫療法規定部分,或與本件待證事項無
78條規定,須由「教學醫院」擬定計畫,報請衛生署審查核准,始得進行NK療法之人體試驗(違反者,醫療法第105、107條設有行政罰規定;國內目前僅核准臺北市新光醫院進行
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其醫師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調取醫師依同法第12條規定所製作,而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可知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以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可知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以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278條之重傷致死罪、第302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39條之詐欺罪及違反醫師法第12條之1、醫療法第
經查:㈠上訴人雖指被上訴人丙○○於手術前未盡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說明義務。
⒏再審被告馬偕醫院、丁○○醫師未經診斷確定直接將檢驗結果,作成體檢報告之不實傳染病證明,以提供其餘再審被告作傷害性偽證,並加以公開傳示,業已違犯醫師法、醫療法第七十二條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是否非屬醫療機構,卻刊登醫療廣告,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
惟查,上開醫療法之規定,係在規範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財產及資金之管理使用,原告以82至85年度之結餘款所購置之固定資產,自屬原告之財產,應依醫療法之規定管理使用,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⑵在具有診斷癌症設備,且依照醫療法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醫院接受「癌症」治療。
,另依前揭申請作業要點第1條規定:「行政院衛生署為鼓勵民間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設立醫療機構或改善服務設施,提昇醫療水準,特依據醫療法第67條規定設置醫療發展基金,用以補助醫療機構為醫療投資貸款之利
況醫師為醫療行為之義務與責任,自應優先適用醫療法,除醫療法未規定,始適用其他法律。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以下簡稱新樓醫院)係依法設立之醫療財團法人,但歷年來有關董事等之選舉有不遵守醫療法及其施行細則強制規定之情形
85條、第86條認定原告違反醫療法,實為不妥。
⑵而原告於95年12月25日再次致被告局長信箱,詢問醫療法相關疑義,經被告以96年1月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540049001號函復原告「關於醫療法第71條之規定及行政院衛生署
醫師為醫療行為之義務與責任,自應優先適用醫療法,除醫療法未規定,始適用其他法律。
又腰椎穿刺檢查並非醫療法第63條所規定之手術及麻醉應簽具同意書之範疇,而是第64條所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之範疇。
,這包含了醫療法上所規定的諸多義務,例如醫療法第63條以下所規定的說明義務,但刑事責任除了要求醫師盡到客觀注意義務之外,在認定是否具有客觀注意義務時,還必須避免使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