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76號判決
22吳廷彥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23呂漢龍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24陳侑徽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判決
規定,並非可反認該條法益僅限於保護銀行財產利益,況縱認如此,銀行法第127條之4之保護法益亦未可與銀行法第125條之2之保護法益相同並論,而應參酌銀行法上開立法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小上字第六二號判決
上訴人既非系爭銀行法規定之規範主體,又在系爭銀行法規定修正公布前受讓系爭現金卡債權,系爭銀行法規定又無溯及之明文,故上訴人依原契約請求,自與系爭銀行法規定無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19號判決
請人大眾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陳建平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事聲字第42號判決
異議人非銀行法規範主體,且債權讓與係於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修正前,銀行法亦無明文溯及已轉讓出售之債權,故異議人依原現金卡(信用卡)契約請求,自與銀行法第47條之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七號判決
舉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審判決亦認鄭翔鴻、詹松潤、陳麗珠係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而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3號判決
㈤綜上,異議人非銀行法規範主體、債權讓與於銀行法修法前、銀行法並無明文溯及業已轉讓出售之債權,異議人依原現金卡(信用卡)契約請求,自與上開銀行法之規定無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7號判決
㈤、綜上,異議人非銀行法規範主體、債權讓與於銀行法修法前、銀行法並無明文溯及業已轉讓出售之債權,異議人依原現金卡(信用卡)契約請求,自與上開銀行法之規定無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判決
梁成金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李憲章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洪信德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蔡友才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98號判決
㈤綜上所述,異議人非銀行法規範主體,且債權讓與於銀行法修法前、銀行法並無明文溯及業已轉讓出售之債權,異議人依原現金卡契約請求,自與系爭法條規定無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判決
上揭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既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依前述說明,本案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沒收,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即現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該新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47號判決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非銀行法規範主體、且債權讓與於銀行法修法前、銀行法並無明文溯及業已轉讓出售之債權,上訴人依原現金卡(信用卡)契約請求,自與系爭銀行法規定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