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段宇宸(下稱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段宇宸(下稱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二、原告於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受理,嗣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收
(五)被告陳易鴻:銀行法所保護者乃國家法益,而非個人法益,原告並非銀行法所欲保護之特定範圍之個人及對象。
二、原告於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受理,嗣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收
二、原告於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並經受理(112年度附民字第167),嗣經刑事庭判決被告共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
二、原告於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受理,嗣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收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訊問並參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加重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28號聲請人謝蒲貞被告周瑞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11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號)
三、經查:㈠被告因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審理後,雖判決無罪在案。
,被告在原告投資系爭商品期間,共同參與博臣工作室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共同實施違反銀行法之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致其等投資受損
另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旨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故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A23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A08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11號原告謝蒲貞被告周瑞慶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羅素美被告周瑞慶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原告曾指南被告周瑞慶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華誼公司之行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依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處罰其負責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曾喬欣王麗緁被告周瑞慶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等2人、楊寧因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規定,而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蘇倍萱遭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蔣咏娗、張宸瑋各遭判處有
陳佩琳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楊文豪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