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命令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金錢債權(例如:租金、工程款、貨款等)強制執行時,由執行法院核發的一種執行命令,目的在於禁止債務人收取或處分該對於第三人的債權,並且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例如:甲積欠乙50萬元的債務,甲到期無法還款,乙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乙聲請法院對甲在丙銀行中的存款50萬元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就會對丙銀行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甲提領該50萬元,同時禁止丙銀行支付50萬元給甲。
提出命令
刑訴法第133條第3項規定「提出命令」,指對於應扣押物(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偵查或司法機關得命其提出或交付,如檢察官或法院函請調閱戶政機關被告之戶籍口卡,或金融銀行機關被告帳戶資金往來明細等,此無須事先由法院審查。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銀行是高度管制的特許行業,為保障存款人權益及國家金融秩序,銀行法第29條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辦理匯兌等業務。如果違反,依第125條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犯罪所得達一億元,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客觀舉證
訴訟當事人對於某事實是否存在,已經提出所有的證據,且經民事法院調查證據後,如果仍然沒辦法使民事法院認定某事實究竟是存在或不存在,因此產生不利益的結果要由哪一造當事人負擔的問題。例如:原告提出其匯款給被告5萬元之銀行匯款單據,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提起民事訴訟。原告雖有匯款至被告帳戶5萬元之事實,但匯款之原因可能為買賣、贈與、清償、會款等很多情形,依客觀舉證責任之分配,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該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也就是應該由原告證明兩造間有借款合意及借款交付之事實,民事法院調查證據後,如果仍然無法確定該匯款原因是否為「借款」時,不利益的結果(無法證明借款合意)由原告承擔。
遲延利息
指未依約定的清償日期償還的本金所衍生的利息。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間約定一方應於一定期間支付金錢,但應支付的一方過了約定期間才支付,則對方因晚於約定時間拿到錢,可能會有利息的損失(本來如果依約拿到錢就可以存放銀行,銀行可能支付該筆錢的利息),因此法律規定被遲延支付的一方,可以請求他方支付於遲延期間依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
按日連續處罰
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者,經科處行政罰後,仍然不履行義務時,給予連續數日的制裁,以促使其履行行政義務。例如:依銀行法規定,銀行經依法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
主觀舉證
當事人為了避免因無法舉證導致敗訴結果,在訴訟過程中致力於提出證據資料,以證明對自己有利、而於當事人間有爭執事實之舉證行為。例如:原告提出其匯款給被告5萬元之銀行匯款單據,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提起民事訴訟。原告努力提出與借款相關之證據資料,使法院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間確實有借款之合意,並有交付借款之事實,此種努力提出對原告有利證據資料之舉證活動,為主觀之舉證責任。
找法規
找條文
銀行法第 3 條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有價證券。 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十、辦理國內外匯兌。 十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二、簽發信用狀。 十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四、代理收付款項。 十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十六、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 十七、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十八、受託經理各種財產。 十九、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 二十、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 二十一、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二十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銀行法第 12 條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銀行法第 12-1 條
-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銀行法第 15 條(商業票據、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 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或本票。
- 前項匯票以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相對人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商業承兌匯票。
- 前項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銀行承兌匯票。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人,依交易憑證於交易價款內簽發匯票,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亦同。
- 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者,謂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