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198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上列被告范丹淇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經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中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台幣1,000
理由一、上列被告范丹淇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經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中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台幣1,000
114年度金訴字第81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安立選任辯護人石金堯律師梁家瑜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劉鴻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26日前,透過網際網路在社群軟體
產損失,並使詐欺集團得順利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來源之目的,使檢警機關難以追緝溯源,助長詐欺犯罪猖獗興盛,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
產損失,並使詐欺集團得順利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來源之目的,使檢警機關難以追緝溯源,助長詐欺犯罪猖獗興盛,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
,擔任提領詐欺他人所得之車手工作,而與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對附表二所
嗣「蔡思琦」、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遠東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以假投資等詐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
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被害人李麗娜佯稱參與股票投資活動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二、核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且為幫助
本院審酌被告3人涉嫌多次參與集團性詐欺、洗錢等犯罪,另因涉嫌參與其他詐欺、洗錢等犯罪經檢警機關調查,兼衡渠等自陳之行為動機及渠等素行彰顯之行為傾向,客觀上可認被告3人有受利誘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
本院審酌被告3人涉嫌多次參與集團性詐欺、洗錢等犯罪,另因涉嫌參與其他詐欺、洗錢等犯罪經檢警機關調查,兼衡渠等自陳之行為動機及渠等素行彰顯之行為傾向,客觀上可認被告3人有受利誘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
被告尚有其他詐欺案件為橋頭、臺中等地檢署偵查,堪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情形,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15年6月18
(115年度撤緩偵緝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李𡷎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理由一、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2年8月11日112年9月8日112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附民字第989號原告潘孝安被告甯心陽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6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4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天豪具保人曾耕俊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雪如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550號上訴人即被告ONGXINLYT(中文姓名:黃仁力)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3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睿瑜選任辯護人杜昀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