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字第1953號民事判決
鄭錦祥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蕭潔誼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鄭錦祥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蕭潔誼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温志傑」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車手,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温志傑」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車手,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王紳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孫興忠」依詐欺集團指示,將贓款攜至指定地點後,再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收水。
」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工作,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
本件被告2人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等詐欺獲取之金額均未逾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加重門檻
而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詐欺獲取之金額未逾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500萬元加重門檻,故應逕依刑法第339
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詐欺獲取之金額未逾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加重門檻,亦未逾該條文修正後之
待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取得如附表一所示提款卡後,刑冠榮、暱稱「蝶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詐欺獲取之金額未逾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加重門檻,亦未逾該條文修正後之
之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該成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以犯罪。
嗣羅慧茹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
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
劉健樂與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
㈤刑之減輕事由:⒈被告雖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指示,負責向告訴人面交收取詐欺款項而分擔詐欺取財犯罪之實行,然被告於著手後,並未實際取得詐欺款項即遭埋伏之員警當場以現行犯逮捕
貳、實體方面: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係詐欺集團之面交取款車手,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一)A03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身分不詳之陌生人,恐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而幫助詐欺集團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一)湯順豪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身分不詳之陌生人,恐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而幫助犯罪集團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
身分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