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補字第14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1411號原告林振仁被告陳秀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1411號原告林振仁被告陳秀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52號上訴人吳三德被上訴人裕華機器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林嫣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1409號原告林嘉惠被告潘憶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6580號原告留玉梅被告祁婉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三、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陳明願供擔保,請求暫緩遷讓房屋強制執行」,惟本件係確認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之訴,並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2項所列各項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簡字第247號上訴人即被告王育蒼被上訴人即原告童昊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簡字第1503號原告王鐘源訴訟代理人蔡佩純被告李昱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513號原告柯英林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903號原告方周明珠訴訟代理人方冠超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凱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林翠琴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隆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門牌號碼金門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北簡字第404號原告姚寓富被告廖仁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89號原告林秀欣訴訟代理人陳逸希被告曾曉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營簡字第341號原告許瑞貴被告陳建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148號原告星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宗霖訴訟代理人余立安被告洪清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重簡字第562號原告陳怡芳被告楊長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龔明鑫訴訟代理人陳鴻謀律師複代理人吳政憲律師被告歐亞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駱俊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並自115年7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時止,按月給付原告4271元。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張根營訴訟代理人何金陞律師唐大鈞律師被告張水連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57號原告沈志海訴訟代理人許立功律師複代理人謝孟高律師施士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232號受裁定人即原告沈文燦訴訟代理人陳冠仁律師丁小紋律師王少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文傑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