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以認定
足以認定
犯行
犯罪行為
委任立法
委任立法又可稱為「授權立法」,是指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委任負責執法的行政機關,於法律規定的授權範圍內,代替立法機關訂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而依委任立法授權訂定的法規範,其性質應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稱的法規命令。
確定終局判決
法院對於起訴的事件作成該審級終結的判決,即為終局判決。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的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用宣示的判決,於公告主文時確定。終局判決已確定者,即稱為確定終局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職權再議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3項的規定,法定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若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緩起訴處分,檢察官必須依職權主動將這些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案子,直接送給上級檢察署檢察首長再審視一遍,並通知告發人 。
異議人
對於某事項的處理不服的人(相關規定如: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2項、第40條之1第2項、第41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97條第3項、公證法第17條第2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2項、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第3項、第13條第1項、商標法第49條第2項、森林法第29條等)。
公訴意旨
檢察官起訴的主要內容。
量刑因子
解釋一:法官在決定刑罰種類及考量刑度輕重各項考量的因素。例如: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解釋二:又稱量刑情狀,法院依據證據認定被告有罪以後,再來就要考慮在法定刑度內,怎麼樣處罰被告比較適當。例如:甲偷腳踏車,究竟要不要關甲,還是罰甲錢就可以。因此,法院在作出刑度的決定時,有一些必須考量的因素,這就是「量刑情狀」。
必要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的訴訟,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前者是指數人必須共同起訴或被訴,而在訴訟上視為一體者(例:分割共有物訴訟),若數人未共同起訴或未對數人共同起訴,則當事人不適格;後者則指數人可以為單獨或共同訴訟人,如經列為共同訴訟人,訴訟標的在共同訴訟人間必須合一確定者(例如: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
刑懲併罰
被付懲戒人的同一行為已經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免訴、無罪宣告,或已受有刑之宣告及刑罰的處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原則上仍然可以作出懲戒處分,即懲戒處分和刑事處罰併存。
找法規
- 勞動部編制表
- 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 教育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措施辦法
-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
- 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財政收支劃分法
-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 地方制度法
- 公民投票法
- 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發展觀光條例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找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
-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4 條
- 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 第一項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6 條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三等、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 各等別筆試成績,二等、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三、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 四、總成績未達五十分。 五、三等考試之外國文科目未達五十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7 條
-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三、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六、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十一、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二、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3 條
有附款許可之再生醫療製劑,其標籤、仿單、包裝之內容、格式、字體及其他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之規定;領取有附款許可函時,並準用該條第六項之規定。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12 條
申請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藥品許可證及有附款許可之變更登記、移轉登記,與藥品許可證之展延、換發與補發,本準則未規定者,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其他有關法令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之規定。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8 條
前條所稱真實世界證據,指使用下列於真實環境所取得之數據,經適當方法分析取得之證據: 一、病歷或其他健康紀錄。 二、健康保險資料庫。 三、藥品上市前後之研究資料。 四、病人或疾病登記資料庫。 五、其他有助於產出真實世界證據之數據來源。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7 條
- 藥商申請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除臨床試驗報告外,得提供真實世界證據(Real-World Evidence, RWE),作為藥品療效及安全性審查之輔助證據。
- 前項臨床試驗報告及真實世界證據,其就試驗設計或分析方法之擇定,得納入以病人為中心之藥品研發(Patient-Focused Drug Development, PFDD),作為藥品風險效益評估之一部。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6 條
- 申請查驗登記及核予有附款許可者,接獲有附款許可函領取通知時,應於三個月內領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未依期限領取者,不予核准: 一、檢附依核定草本印妥之標籤、仿單、包裝實體或彩色擬稿各二份;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僅須檢附實體或彩色擬稿各一份。 二、於藥品仿單查詢平台完成下列建檔作業: (一)藥品外觀。 (二)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標籤、仿單、包裝。 三、檢附已蓋用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之領取通知函正本。 四、檢附領取通知函原附之下列文件、資料: (一)標籤、仿單、外包裝核定草本。 (二)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影本。 (三)有附款許可函影本。
- 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項作業,所檢附之標籤、仿單、包裝或其他相關物品、文件、資料有錯誤而須重新更正刊印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更正,更正後始得領取有附款許可函。
- 查驗登記應檢附之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證明文件、西藥優良運銷準則證明文件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於申請時未能檢具者,應於領取有附款許可函前補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