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
乃外界的客觀力量,而非人力所能抵抗之事實,如天災、戰禍等。
得處分之事項
可以由當事人依他本人的意思自行決定或變更的事項,例如離婚、分割遺產等事項。
強制起訴
「強制起訴」為實施對檢察官不起訴之國民參與審查制度(檢察審查會)之日本所採的特別制度,亦即對於經檢察官第一次處分不起訴之案件,檢察審查會倘作成「起訴相當」的決議,交由檢察官再行偵查之結果,檢察官仍再度處分不起訴或遲未起訴時,檢察審查會應進行第二階段之審查,倘再次作成「起訴相當」決議,就有強制起訴效力,法院應指定律師,根據該起訴之決議向法院提起公訴。
被上訴人
上訴人的對稱,指不服原審裁判而提起上訴的人的對方當事人。
動力交通工具
刑法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是指藉由汽油、柴油等引擎或電力來推動的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機車、電動車等;反之,若是單純藉由人力或獸力來推動的交通工具,例如馬車、牛車、一般的自行車等,即非「動力交通工具」。相關條文,例如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及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洵堪認定
可以這樣認定
間接故意
解釋一:又稱為未必故意,是指一種對於犯罪事實與結果的發生,抱持著就算發生也無所謂的主觀心態。例如:甲持槍瞄準放在乙頭上的蘋果,明知道如果沒射中蘋果,非常有可能會打中乙的頭部,但仍然毫不在乎,認為就算發生這樣的結果,也在所不惜。 解釋二:,也有人稱為未必故意(第13條第2項),是指犯罪人知道他的行為可能損害別人,不過犯罪人並不很希望這個損害發生,可是他抱持著完全無所謂的態度,也不採取任何可能阻止損害發生的避免措施。舉例來說,繼承人甲想要詐領保險金,所以要對其父乙的住家縱火,假裝火災的意外而讓乙死在火場,不過因為乙早已重病,所以平日都有丙看護隨行在乙的身邊,在案發當晚,甲依其計劃對乙、丙住的房子縱火,最後也造成乙、丙死亡,就丙死亡的部分,甲知道縱火後丙可能逃不出火場而死亡,雖然甲心態上不太希望無辜的丙死掉,但甲卻沒作任何預防措施,只是抱著無所謂且漠然的心態,因此甲對丙的死亡只有間接故意。
特別公課
國家為特定任務的財政需要,對特定對象所課徵,用以挹注國家特別支出的金錢給付義務,屬專款專用,在課徵後使用在和該特定對象相關聯的行政事項上。 例如:對汙水排放業者課徵水污染防治費,專供水污染防治之用;對製造廢棄物的人民徵收清潔處理費,用來支付清除廢棄物所需的開支。
推定
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認為某事實是真實的,但有意見的當事人可以舉證推翻。
阻卻責任事由
指行為人因欠缺辨識其行為是否違法的判斷能力,或欠缺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故就其行為不負刑法上的責任。如6歲的幼童或有精神障礙之人偷東西,雖屬不法之竊盜罪行為,但因未滿14歲或因精神障礙導致欠缺前述判斷能力或控制能力,而不得以刑罰處罰。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9130 號
矯正機關深夜危勞性勤務,係指每日 0~6 時於機關外「實際執行」且「無法休宿」之勤務。戒護人員擔服深夜時段戒護外醫(住院)勤務期間,醫療院所設有休息處所,或機關有排定休息時間者,依相關規定均不得支領矯正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40019159 號
停止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訓練管理與戒護作業應加強注意事項」,並建議法警隨身攜帶「法院法警勤務手冊」,以供執行業務參考
法律字第 11403508090 號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如係由未具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無論是否透過警政機關轉介,於調解不成立時,具告訴權之人並無從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 條規定,故具告訴權之人可於告訴期間內逕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
法律字第 11403508450 號
倘行政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公司處分勒令歇業,該公司即負有歇業之不行為義務。如主管機關亦已於該勒令歇業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而該公司逾期仍不履行者,主管機關即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
院臺法字第 1141018302 號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3 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 114 年 7 月 12 日生效
法律字第 11403508480 號
民法第 1089-1 條之規定乃係於「夫妻未離婚又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月以上者」始有適用,但如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即不得再依本條準用離婚效果之相關規定。另同條但書規定,應排除民法第 1001 條所定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
法律字第 11403507580 號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7 條規定,倘行為人之行為經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應裁處罰鍰,惟若行為人行為時未滿 14 歲,依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項規定,因不具責任能力,則不予處罰
法律字第 11403507970 號
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之共有人,應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共有物如係不動產,其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應以登記機關登記簿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40400522 號
修正「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並於第一次寄發被害人通知書或傳票時,併予檢附供參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6211 號
科技設備係輔助監獄及看守所人員執行戒護職務之設備,其儲存之資料,因具高度機敏性,如有調用必要時,應填載具體事由,經核准後始得調用;前揭調用事由,倘與維護機關安全及輔助戒護無關時,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禁止廣泛性之調用
法律字第 11403506330 號
財團法人應以其名義及其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業務或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至於應以何種支付工具為之,財團法人法並未規定。所詢財團法人因業務所需之支付及相關帳務處理疑義,涉及「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個別財團法人所建立之會計制度相關規定事項,屬個別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