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機關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機關。例如:我國目前的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包含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保留
憲法及行政法學理上的用語,指將特定任務、功能或事項保留給行政權行使,有可能是指由行政權訂定抽象法規範,或者是行政權就特定事項有較大的判斷空間,而司法權僅為低密度的審查。
基本構成要件
針對犯罪行為之基本型態而規定之構成要件。可分為客觀及主觀的構成要件,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客觀構成要件,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主觀上也符合刑法所規定的主觀構成要件(犯罪之故意或過失,刑法第12條),則可以認定該行為構成要件該當。舉例而言,過失致人於死罪之犯罪客觀構成要件為致人於死,主觀構成要件為過失,則某甲因過失致人於死則符合過失致死罪之構成要件,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職務著作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3項)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同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3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犯罪主體
此概念隨著對於「犯罪」概念的理解而有不同定義。一般而言,「犯罪」是指該當於刑事實體法犯罪構成要件之違法且有責的行為,在此意義下的「犯罪主體」,則是指為該犯罪行為的主體。例如,刑法殺人罪的犯罪主體,為實現殺人罪要件之違法且有責行為之人。
永久性抗辯
可以永久排除請求權人給付(例如:時效抗辯)的抗辯權。相對於此,只能暫時阻止相對人行使權利(例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抗辯權,則稱為暫時性抗辯權。
高權行政
又稱公權力行政、公法行政,指行政機關居於統治的地位,適用公法規定行使公權力所為的各種行政行為。所使用的方式,通常為行政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地方自治規章等,因為在行使公權力時,行政機關的地位優於相對人,其行政行為對相對人具有強制力,進而能對相對人的權利或自由進行限制、或課予一定的義務或負擔。 例如:代表國家執行道路交通違規取締勤務的警察,對於當場發生闖紅燈違規且未領有駕照的違規行為人,可予以攔停舉發違規,並禁止其駕駛。
繼承人
於他人死亡時,應承受死者(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除外)的人。依民法規定,除了被繼承人的配偶以外,其餘被繼承人親屬的繼承順序依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
離婚無效
經婚姻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兩願離婚,必須要有離婚協議書、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辦理離婚戶籍登記等三項要件,才生效力(請參考民法第1050條規定)。如果離婚沒有依照上面的方式處理,就會無效(請參考民法第73條規定)。
公信原則
物權實際的變動狀態,與該物權依公示方法(例如:不動產登記)所顯示的物權變動狀態不一致,而有人因信賴公示方法顯示的物權狀態而進行交易行為時,法律仍承認該交易行為具有與公示的物權狀態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信賴公示方法的人。例如:甲以偽造文書的方式將乙名下的A地移轉至其名下,再將A地出賣並移轉給信賴土地登記的丙時,法律上應優先保護信賴公示方法的丙。
找法規
- 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 國防部處務規程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
-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 悔過執行辦法
-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 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遴聘辦法
-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 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
-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找條文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第 5 條
- 本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前項公有財產有遺失、毀損或其他原因致有損害時,除經本中心查明管理或使用人員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外,管理或使用人員應予賠償,賠償所得並依規定解繳公庫;其賠償方式如下: 一、損壞之財產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功效者,依修復時所需費用賠償之。 二、損壞財產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損害者,以賠償相同財產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產可以賠償時,以重置同等使用功效財產之市價為準,並按其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 三、原未評定殘值之財產,其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計算賠償標準時,得按財產遺失時新舊程度或功效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 前項情節重大者,本中心應提經監事審核後,提報董事會,並報運動部備查。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第 6 條
- 本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租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事項,由本中心訂定規章,提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運動部備查。
- 前項出租應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契約應予公證。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第 7 條
本中心管理之國有財產,應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及國有財產目錄總表,報運動部審核後,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1 條
國防採購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與計畫之規劃、釋義、審核及執行。 二、政府採購法有關上級機關職權之行使。 三、軍事機關採購稽核小組與採購案稽核業務之管理及執行。 四、軍事售予採購業務之規劃、管制及督導。 五、國軍採購業務之研究、督導及執行。 六、國軍採購專業教育訓練與人員經歷管制制度之規劃、管理、督導及執行。 七、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投資建案計畫有關採購方式、途徑及選擇方案之審查。 八、國軍海、空運接轉作業督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採購管理事項。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2 條
政務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立法院、監察院各項業務之協調及聯繫;行政院會議與部外相關會議之協調、聯繫(不含本部各司、室業管事項)及交辦、交議案件之初步處理。 二、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交辦案件(含陳情函、電子郵件、批示案件)之分辦、管制與視察行程之協調及處理;本部與所屬機關參謀績效之評鑑、處理及部本部各單位政治作戰業務之處理。 三、軍事會談、本部部務會報、參謀會報召開之處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提陳部長重要案件代行案件半月報表、部長大事紀要及政績彙整等機要事務之綜理。 四、國軍公文書、檔案管理政策之規劃、核議、督導及執行;國軍檔案施政計畫編列與執行、檔案公開、運用及法令研擬、釋義。 五、部長、參謀總長印信典守與國軍印信之申頒、啟用、繳銷及文電代字編核。 六、本部經理、庶務、交通、通信、營產、眷舍、修繕、警衛(含防空疏散)與其他行政之支援及一般軍務之協調、聯繫;外賓蒞部實施拜會等活動、各項行政接待之協調及處理。 七、國軍史政、編譯政策之規劃、督導及軍事史籍、外文軍事書刊譯印之發行。 八、國軍歷史文物館、國防部部史館及圖書館之管理;國家軍事博物館之籌建;對國軍各級單位軍(校、隊)史館作業之督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政務、文書檔案及史政事項。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人員選訓、任免、遷調、銓敘等業務之檢討、建議及處理。 二、本部人員考勤、考績、獎懲、婚姻、差假、保險及撫卹等人事勤務之處理。 三、本部人員人事資料之蒐集整理、登記、統計及保管。 四、國軍人員人事法令之協調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本部人員人事事項。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本部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本部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本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本部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本部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承部長之命辦理本部所屬機關、部隊貪瀆與不法事項之預防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5 條
主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年度概算、預算、決算之編審、執行及考核。 二、本部各項經費原始憑證之審核及預算支用之簽證;會計簿籍之登載及會計報告之編報。 三、本部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及建議。 四、本部會計制度與內部審核規劃、管控及執行;公務歲計及會計事務之執行。 五、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本部服務事業)會計事務之審查及核轉。 六、本部採購案件之監辦。 七、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之查核。 八、本部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會計事務之執行。 九、本部不動產物品與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及移轉會計事務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法規會:辦理國防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研議業務,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訴願審議會:辦理訴願案件之調查、審議、處理意見之研擬及決定書製作業務,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處理,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4 條
- 本部設下列司、室: 一、戰略規劃司,分四處辦事。 二、資源規劃司,分三處辦事。 三、法律事務司,分四處辦事。 四、整合評估司,分三處辦事。 五、總督察長室,分四處辦事。 六、國防採購室,分五處辦事。 七、政務辦公室,分五處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分三科辦事。 十、主計室。
-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法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及於處、室下設二十三科辦事。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5 條
戰略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防願景之勾勒及國防政策之建議;軍事互信機制之規劃及管制。 二、國軍軍事戰略計畫作為。 三、國防報告書之編纂及發行。 四、國軍軍制、組織、兵力結構、總員額及人力編設之策訂。 五、本部與所屬組織業務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核議。 六、國軍軍事投資之彙總、協調、審查及額度分配;建案整體獲得規劃書之審定、督導與作業規定之研擬及釋義。 七、軍事交流合作政策之擬訂、指導及管制;各司令部對美軍售會議執行及專案管理之督管。 八、國防安全及區域安全之事務研析。 九、國防軍事事務革新趨勢、未來戰爭型態趨勢、威脅及作戰概念之綜合研析。 十、其他有關戰略規劃事項。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6 條
資源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兵役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國軍服役、國軍人員入出國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執行。 二、國軍任官、任職、待遇、人事勤務與聘雇人員政策及法令之擬訂。 三、國軍撫卹、保險、留守業務政策及法令之擬訂;軍人與其家屬權益優待、退除役官兵安置政策之規劃及協調。 四、國軍性別平等業務之綜理、協調及督導。 五、國防物力資源運用與國軍環保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六、國軍動產、文化性資產管理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核議及督導。 七、國防部中程施政計畫(四個年度)與國軍五年施政計畫之籌編及督導。 八、國軍人員維持費與作業維持費之籌編及督導。 九、民間參與國防產業政策與法令之擬訂、推動及管考。 十、其他有關資源規劃事項。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7 條
法律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軍法、法制、法紀調查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督導、軍事監所與軍人權益事件之管理及督導。 三、軍法教育之規劃、督導與現役軍人、軍眷之輔導訴訟、法律服務、訴訟代理、國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軍中人權業務及官兵犯罪預防。 四、軍法、軍事監所與法醫官之培訓考核及經歷管理。 五、軍事犯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假釋之審核及保護管束業務督導。 六、國防法規之管理、編譯、諮詢與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研議及本部與其他機關會銜訂定、修正、廢止法規之審查、發布;本部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議、管制執行與全國法規之蒐集、管理及轉頒。 七、受理國軍法紀調查案件及調查人員教育訓練之法令研擬、協調、處理及督導。 八、本部有關行政法令、民事契約、法制問題之解答、諮詢與涉及國內外機構、團體有關協議書、契約書(不含國防採購事務)之審查及建議。 九、國軍部隊聘任諮詢律師、對外訴訟之督導與本部法規會、訴願審議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委員之遴聘及派兼。 十、其他有關軍法行政、法制、法紀調查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