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別訊問
檢察官或法官為了要確認偵查或審判訊問的對象是否正確,於開庭時會先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等年籍資料,此一程序,即稱為人別訊問。
三階段審查
分三個部分或層次為先後審核、檢視。
具體危險犯
指行為對於法益必須導致具體危險狀態之發生,才可以成立犯罪。具體危險的存在是客觀構成要件要素(通常在法條中,會有「致生公共危險」的規定),所以法官在個案中就必須認定具體危險狀態是否確實存在,來決定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例如刑法第174條第2項放火罪,行為人故意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建築物,必須放火行為產生具體之公共危險方成立犯罪,因此,如果行為人自己的房子是蓋在農田中央,四周都沒有其他人的住宅,那麼行為人放火燒掉自己的房子,可能就會被認定不會產生延燒的具體危險,而不構成刑法第174條第2項之放火罪。
小額訴訟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的金錢、其他代替物(例如:黃金)或有價證券(例如:股票)的金額或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或者雖然超過50萬元,但當事人以書面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的案件,即為小額訴訟事件。小額訴訟程序相較於簡易及通常訴訟程序具有簡便、迅速、經濟的特徵。例如:1.原告起訴時可以用表格化的訴狀,2.案件由地方法院法官獨任審理,3.當事人同意或是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的請求顯不相當時,可以不用調查證據,4.容許法官使用簡化、表格化的判決書,只記載主文,於必要時才記載爭執事項的理由要領,5.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服,只能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到地方法院合議庭,6.第二審原則上不能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7.不能再對二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等。
無自救能力人
係指其人無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而言。例如:嬰兒。
轉讓禁藥罪
所謂禁藥,除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毒害藥品(例如安非他命)外,亦含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以外,其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行為人明知為禁藥而持有後,再以原價、低於原價甚或無償讓與他人,即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明確性原則
指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及行政指導等行政行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使人容易明瞭。 例如:法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時,該規定的內容必須明確,有清楚的界限及範圍,就是法律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應該明確,不可以只規定違反某規定的話要處罰,卻沒有規定處罰的內容。
繼承人
於他人死亡時,應承受死者(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除外)的人。依民法規定,除了被繼承人的配偶以外,其餘被繼承人親屬的繼承順序依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
註銷
行政機關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的必要時,除得命持有人返還外,亦得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的標示,顯示該證書或物品已不具效力後,再予發還(行政程序法第130條)。
廢棄發回
「廢棄」為上級審法院認為下級審法院之裁判違背法令,上訴或抗告有理由時(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參照),藉以消滅下級審裁判效力之法律用語。除了行政訴訟法以外,民事訴訟法中,有關上級審法院認為下級審法院裁判違背法令,上訴或抗告有理由時,對應用語也使用「廢棄」;但在刑事訴訟法中,相對應的用語則為「撤銷」。 由於現行行政訴訟制度為三級二審制,所謂上級審與下級審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兩組關係。行政訴訟法的立法體例,是於第三編規定「上訴審程序」,以最高行政法院為上級審審查下級審即高等行政法院裁判的關係作為規範對象。至於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間的上級審與下級審關係,則藉由行政訴訟法第236之2第3項以準用立法技術,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除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規定外,準用第三編規定。」而不再重複規定。因此,說明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之間有關的規定內容,同時也就解釋了高等行政法院審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間有關於廢棄發回的相關內容。以下即以最高行政法院作為上級審法院進一步就廢棄發回的概念及有關規定進行說明。 原裁判違背法令,原則上最高行政法院應廢棄原裁判(行政訴訟法第256條參照),但也有例外。原裁判違背法令的情事,如果是下列這幾種情形,最高行政法院就無須廢棄原裁判。比如,高等行政法院如果只是誤用更為審慎的程序種類(行政訴訟法第256條之1參照);或高等行政法院依法對於該事件沒有管轄權,卻也實體審理,而該管轄權錯誤又不涉及「專屬管轄」的管轄錯誤時(行政訴訟法第257條第1項參照);或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判雖然違背法令,但該違背法令情形並非法律所列舉幾種特別嚴重之事由,又不影響結論時。以上這幾種情形,縱使原裁判違背法令,上級審法院也無須廢棄原裁判(行政訴訟法第258條)。 至於「廢棄」原裁判後,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將該事件「發回」原審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60條)。一般而言,如果事證還有許多不明確的地方,需要進一步的調查,最高行政法院無法自為判決,或為兼顧當事人的審級利益,都是最高行政法院將原裁判廢棄並發回原審法院審理所考量的原因。 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裁判之後,除了發回原審審理外,也有其他選擇。當事實已經明確,而達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時,也可以自為裁判(行政訴訟法第259條)。另外,於原裁判管轄錯誤,且屬於專屬管轄錯誤時,最高行政法院則會將事件「發交」該管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57條第2項)。當最高行政法院將該事件發回原審審理時,為了避免該事件反覆於不同審級法院間來回無法確定,行政訴訟法第260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時,應就高等行政法院應調查之事項,詳予指示;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40400522 號
修正「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並於第一次寄發被害人通知書或傳票時,併予檢附供參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6211 號
科技設備係輔助監獄及看守所人員執行戒護職務之設備,其儲存之資料,因具高度機敏性,如有調用必要時,應填載具體事由,經核准後始得調用;前揭調用事由,倘與維護機關安全及輔助戒護無關時,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禁止廣泛性之調用
法律字第 11403506330 號
財團法人應以其名義及其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業務或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至於應以何種支付工具為之,財團法人法並未規定。所詢財團法人因業務所需之支付及相關帳務處理疑義,涉及「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個別財團法人所建立之會計制度相關規定事項,屬個別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5970 號
為保障學生權益及建構校園安全環境,自 114 年 6 月 1 日起,各矯正學校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及處理,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各校運用各種集會、訓練課程或其他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及其相關規定,俾提升教職員工之專業職能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6220 號
各矯正機關審查申請返家探視檢附之死亡證明書,自即日起請依說明所示辦理。又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6 條第 1 款所稱死者之死亡證明書,包含醫療機構掣給之死亡證明書及檢察機關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法律字第 11403506960 號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經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完成變賣程序者,即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又登記機關接獲通知後,即得逕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情形通知公司及股東,同時副知該管執行分署
法律字第 11403506870 號
有關財團法人經董事會通過受贈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涉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對於公司之經營,是否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有無改變該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等,涉及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權限,請主管機關參酌說明及個案情形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法律字第 11403506020 號
機關所為之行政罰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其對於該種類行政罰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仍得併予裁處。又裁處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有關吊銷駕照處分之裁決作業、流程及裁處權時效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仍宜請裁處機關表示意見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2030 號
依據 114.05.14 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為即時掌握囚情動態,各機關辦理重大事件(事故)通報相關事宜,自 114.06.02 起請依說明辦理
法律字第 11403505730 號
公費就養榮民如有心智功能障礙情形而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則退住處分及怠金處分之送達,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義務人對於怠金處分,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則除義務人已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外,在行為義務之執行程序終結前,其怠金處分均屬未確定狀態
院臺法字第 1145008999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以加強管制,自民國 114 年 5 月 16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