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及既往
法律除適用於生效時點後的行為外,亦溯及適用於生效時點前的行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制定法規或適用法規原則上均不得溯及既往發生效力,使人民陷於更為不利之地位。
繕本
依據正本繕制的文件,以現代科技制作的影本,也是屬繕本的一種。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指某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雖不是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但因符合整體法秩序,而得以否定其違法性。例如,拳擊選手自願進行比賽而毆傷對手,就傷害對方的行為因屬於「得被害人承諾」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故不具有違法性。
先決法律關係
某一法律關係存否,必須等到另一法律關係調查釐清後才能判斷時,該另一法律關係就是先決法律關係。例如:必須有婚姻關係存在,才會發生離婚的問題,因此如果在離婚訴訟中,若當事人爭執婚姻關係不存在,法官必須先調查有無婚姻關係存在,並經確認有婚姻關係存在,才能進一步進行離婚有無理由的調查, 此時「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就是離婚的先決法律關係。
承攬
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後,他方給予報酬的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例如:甲與乙約定,甲為乙蓋一棟房子,等到甲把房子蓋好以後,乙再給甲500萬元的報酬。
妨害投票正確罪
依刑法第146條規定有二:一.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或變造投票結果。如選務人員「做票」;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如實際上未居住於選區,為投票予某候選人,將戶籍遷入而取得投票權並前往投票。
參酌
參考
優先債權
係指優先於一般債權而受清償的債權,例如稅捐債權、抵押債權等。
假釋
是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刑人的行刑措施及寬恕制度。例如,因犯罪而受2年徒刑宣告的被告,入監執行後,因在獄中已知悛悔,表現良好,而於執行1年後即提前釋放。但在釋放後至刑期期滿前為止,需定期向地檢署觀護人報到進行保護管束,以監督其是否有遵守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規定,則會被撤銷假釋再入監服刑至期滿為止。
確認訴訟
確認訴訟是行政訴訟法所規定訴訟類型的1種,指原告請求行政法院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或確認行政法上的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確認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行政處分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的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 例如:主管機關認定甲的房屋為違章建築(實質違建)並令拆除,如果在房屋所有人甲提起行政救濟前或提起的撤銷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房屋已經被拆除(即處分已執行完畢),因房屋已經滅失,不可能回復原狀,甲可以提起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認定房屋為實質違建且令拆除的處分違法。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9130 號
矯正機關深夜危勞性勤務,係指每日 0~6 時於機關外「實際執行」且「無法休宿」之勤務。戒護人員擔服深夜時段戒護外醫(住院)勤務期間,醫療院所設有休息處所,或機關有排定休息時間者,依相關規定均不得支領矯正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40019159 號
停止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訓練管理與戒護作業應加強注意事項」,並建議法警隨身攜帶「法院法警勤務手冊」,以供執行業務參考
法律字第 11403508090 號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如係由未具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無論是否透過警政機關轉介,於調解不成立時,具告訴權之人並無從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 條規定,故具告訴權之人可於告訴期間內逕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
法律字第 11403508450 號
倘行政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公司處分勒令歇業,該公司即負有歇業之不行為義務。如主管機關亦已於該勒令歇業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而該公司逾期仍不履行者,主管機關即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
院臺法字第 1141018302 號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3 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 114 年 7 月 12 日生效
法律字第 11403508480 號
民法第 1089-1 條之規定乃係於「夫妻未離婚又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月以上者」始有適用,但如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即不得再依本條準用離婚效果之相關規定。另同條但書規定,應排除民法第 1001 條所定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
法律字第 11403507580 號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7 條規定,倘行為人之行為經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應裁處罰鍰,惟若行為人行為時未滿 14 歲,依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項規定,因不具責任能力,則不予處罰
法律字第 11403507970 號
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之共有人,應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共有物如係不動產,其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應以登記機關登記簿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40400522 號
修正「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並於第一次寄發被害人通知書或傳票時,併予檢附供參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6211 號
科技設備係輔助監獄及看守所人員執行戒護職務之設備,其儲存之資料,因具高度機敏性,如有調用必要時,應填載具體事由,經核准後始得調用;前揭調用事由,倘與維護機關安全及輔助戒護無關時,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禁止廣泛性之調用
法律字第 11403506330 號
財團法人應以其名義及其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業務或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至於應以何種支付工具為之,財團法人法並未規定。所詢財團法人因業務所需之支付及相關帳務處理疑義,涉及「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個別財團法人所建立之會計制度相關規定事項,屬個別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