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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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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2 條

政務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立法院、監察院各項業務之協調及聯繫;行政院會議與部外相關會議之協調、聯繫(不含本部各司、室業管事項)及交辦、交議案件之初步處理。 二、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交辦案件(含陳情函、電子郵件、批示案件)之分辦、管制與視察行程之協調及處理;本部與所屬機關參謀績效之評鑑、處理及部本部各單位政治作戰業務之處理。 三、軍事會談、本部部務會報、參謀會報召開之處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提陳部長重要案件代行案件半月報表、部長大事紀要及政績彙整等機要事務之綜理。 四、國軍公文書、檔案管理政策之規劃、核議、督導及執行;國軍檔案施政計畫編列與執行、檔案公開、運用及法令研擬、釋義。 五、部長、參謀總長印信典守與國軍印信之申頒、啟用、繳銷及文電代字編核。 六、本部經理、庶務、交通、通信、營產、眷舍、修繕、警衛(含防空疏散)與其他行政之支援及一般軍務之協調、聯繫;外賓蒞部實施拜會等活動、各項行政接待之協調及處理。 七、國軍史政、編譯政策之規劃、督導及軍事史籍、外文軍事書刊譯印之發行。 八、國軍歷史文物館、國防部部史館及圖書館之管理;國家軍事博物館之籌建;對國軍各級單位軍(校、隊)史館作業之督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政務、文書檔案及史政事項。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7 條

法律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軍法、法制、法紀調查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督導、軍事監所與軍人權益事件之管理及督導。 三、軍法教育之規劃、督導與現役軍人、軍眷之輔導訴訟、法律服務、訴訟代理、國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軍中人權業務及官兵犯罪預防。 四、軍法、軍事監所與法醫官之培訓考核及經歷管理。 五、軍事犯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假釋之審核及保護管束業務督導。 六、國防法規之管理、編譯、諮詢與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研議及本部與其他機關會銜訂定、修正、廢止法規之審查、發布;本部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議、管制執行與全國法規之蒐集、管理及轉頒。 七、受理國軍法紀調查案件及調查人員教育訓練之法令研擬、協調、處理及督導。 八、本部有關行政法令、民事契約、法制問題之解答、諮詢與涉及國內外機構、團體有關協議書、契約書(不含國防採購事務)之審查及建議。 九、國軍部隊聘任諮詢律師、對外訴訟之督導與本部法規會、訴願審議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委員之遴聘及派兼。 十、其他有關軍法行政、法制、法紀調查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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