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原則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的方法。法院於審判個案時,會斟酌各種情事,公平衡量雙方的利益而決定,使雙方當事人均能獲得公平對待。例如:欠錢10萬元,故意搜集1元硬幣10萬枚償還,因為違反誠信原則,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
準受賄罪
指行為人尚未擔任公務員或仲裁人時,以其未來所從事之職務上行為,對於他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至擔任該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即履行承諾。如從事不違背職務的行為,依刑法第121條處罰;如從事違背職務的行為,則依刑法第122條處罰。
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係指行為人憑藉本人或他人權勢權力,「藉端」係指行為人假藉端由,對被害人施行恫嚇脅迫,以索取財物。不必所藉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亦不限於親自直接為之,若經由他人轉達於被害人,仍成立犯罪。
法定犯
「法定犯」是與「自然犯」相對稱的概念。法定犯的行為,並不具有違反倫理或道德的本質,而是單純因為違反行政法義務或是違反行政秩序,所以對此行為加以處罰(例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依戶籍法第77條處以罰鍰)。反之,自然犯的行為,則是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為社會所不容,所以對此行為加以處罰(例如,刑法第271條規定的殺人罪)。
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的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的土地全部予以徵收後,再重新規劃整理(參閱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成立時,當事人雙方心中都沒有真意,而且彼此都知道,仍然故意為與真意不符的合意(例如:甲為避免名下的房子被債權人查封,就和乙簽了買賣契約書,約定把房子過戶給乙,但甲、乙都知道彼此間根本沒有要買賣房子的意思)。
特別負擔
行政機關對特定人民為特別給付時,而對該特定人民課以公法上給付來作為代價。 例如:人民丟棄大型垃圾時,可以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洽請執行機關安排時間排出,執行機關對該人民為此特別給付時,人民必須配合執行機關規定的時間、地點、作業等清除處理方式。
原審法院
在審級制度的架構下,相對於上級法院而言,前一個進行審判的下級法院,就是原審法院。
訓示期間
訓示期間係為監督公務員執行職務而設,如宣示判決期間(刑訴 311)、交付裁判書原本期間(刑訴 226),其遲誤僅生廢弛職務之行政懲戒問題而已,不生違法問題;也有就訴訟關係人為訴訟行為而設,如提出答辯書期間(刑訴 383)、添具意見書期間(刑訴 385),即使遲誤也不生失權效果。
責任能力
行為人具有判斷不法之意識能力,並依其判斷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即具備「責任能力」。刑法上判斷行為人有無責任能力之依據有二,一般形式判斷標準為刑法第18條、第20條,以年齡及是否為瘖啞人做為標準。另外實質上判斷則為刑法第19條,以當下行為時的識別能力為判斷標準。
找法規
- 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 國防部處務規程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
-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 悔過執行辦法
-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 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遴聘辦法
-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 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
-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找條文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第 5 條
- 本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前項公有財產有遺失、毀損或其他原因致有損害時,除經本中心查明管理或使用人員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外,管理或使用人員應予賠償,賠償所得並依規定解繳公庫;其賠償方式如下: 一、損壞之財產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功效者,依修復時所需費用賠償之。 二、損壞財產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損害者,以賠償相同財產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產可以賠償時,以重置同等使用功效財產之市價為準,並按其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 三、原未評定殘值之財產,其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計算賠償標準時,得按財產遺失時新舊程度或功效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 前項情節重大者,本中心應提經監事審核後,提報董事會,並報運動部備查。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第 6 條
- 本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租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事項,由本中心訂定規章,提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運動部備查。
- 前項出租應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契約應予公證。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第 7 條
本中心管理之國有財產,應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及國有財產目錄總表,報運動部審核後,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1 條
國防採購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與計畫之規劃、釋義、審核及執行。 二、政府採購法有關上級機關職權之行使。 三、軍事機關採購稽核小組與採購案稽核業務之管理及執行。 四、軍事售予採購業務之規劃、管制及督導。 五、國軍採購業務之研究、督導及執行。 六、國軍採購專業教育訓練與人員經歷管制制度之規劃、管理、督導及執行。 七、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投資建案計畫有關採購方式、途徑及選擇方案之審查。 八、國軍海、空運接轉作業督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採購管理事項。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2 條
政務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立法院、監察院各項業務之協調及聯繫;行政院會議與部外相關會議之協調、聯繫(不含本部各司、室業管事項)及交辦、交議案件之初步處理。 二、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交辦案件(含陳情函、電子郵件、批示案件)之分辦、管制與視察行程之協調及處理;本部與所屬機關參謀績效之評鑑、處理及部本部各單位政治作戰業務之處理。 三、軍事會談、本部部務會報、參謀會報召開之處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提陳部長重要案件代行案件半月報表、部長大事紀要及政績彙整等機要事務之綜理。 四、國軍公文書、檔案管理政策之規劃、核議、督導及執行;國軍檔案施政計畫編列與執行、檔案公開、運用及法令研擬、釋義。 五、部長、參謀總長印信典守與國軍印信之申頒、啟用、繳銷及文電代字編核。 六、本部經理、庶務、交通、通信、營產、眷舍、修繕、警衛(含防空疏散)與其他行政之支援及一般軍務之協調、聯繫;外賓蒞部實施拜會等活動、各項行政接待之協調及處理。 七、國軍史政、編譯政策之規劃、督導及軍事史籍、外文軍事書刊譯印之發行。 八、國軍歷史文物館、國防部部史館及圖書館之管理;國家軍事博物館之籌建;對國軍各級單位軍(校、隊)史館作業之督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政務、文書檔案及史政事項。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人員選訓、任免、遷調、銓敘等業務之檢討、建議及處理。 二、本部人員考勤、考績、獎懲、婚姻、差假、保險及撫卹等人事勤務之處理。 三、本部人員人事資料之蒐集整理、登記、統計及保管。 四、國軍人員人事法令之協調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本部人員人事事項。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本部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本部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本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本部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本部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承部長之命辦理本部所屬機關、部隊貪瀆與不法事項之預防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5 條
主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年度概算、預算、決算之編審、執行及考核。 二、本部各項經費原始憑證之審核及預算支用之簽證;會計簿籍之登載及會計報告之編報。 三、本部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及建議。 四、本部會計制度與內部審核規劃、管控及執行;公務歲計及會計事務之執行。 五、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本部服務事業)會計事務之審查及核轉。 六、本部採購案件之監辦。 七、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之查核。 八、本部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會計事務之執行。 九、本部不動產物品與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及移轉會計事務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1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法規會:辦理國防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研議業務,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訴願審議會:辦理訴願案件之調查、審議、處理意見之研擬及決定書製作業務,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處理,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4 條
- 本部設下列司、室: 一、戰略規劃司,分四處辦事。 二、資源規劃司,分三處辦事。 三、法律事務司,分四處辦事。 四、整合評估司,分三處辦事。 五、總督察長室,分四處辦事。 六、國防採購室,分五處辦事。 七、政務辦公室,分五處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分三科辦事。 十、主計室。
-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法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及於處、室下設二十三科辦事。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5 條
戰略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防願景之勾勒及國防政策之建議;軍事互信機制之規劃及管制。 二、國軍軍事戰略計畫作為。 三、國防報告書之編纂及發行。 四、國軍軍制、組織、兵力結構、總員額及人力編設之策訂。 五、本部與所屬組織業務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核議。 六、國軍軍事投資之彙總、協調、審查及額度分配;建案整體獲得規劃書之審定、督導與作業規定之研擬及釋義。 七、軍事交流合作政策之擬訂、指導及管制;各司令部對美軍售會議執行及專案管理之督管。 八、國防安全及區域安全之事務研析。 九、國防軍事事務革新趨勢、未來戰爭型態趨勢、威脅及作戰概念之綜合研析。 十、其他有關戰略規劃事項。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6 條
資源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兵役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國軍服役、國軍人員入出國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執行。 二、國軍任官、任職、待遇、人事勤務與聘雇人員政策及法令之擬訂。 三、國軍撫卹、保險、留守業務政策及法令之擬訂;軍人與其家屬權益優待、退除役官兵安置政策之規劃及協調。 四、國軍性別平等業務之綜理、協調及督導。 五、國防物力資源運用與國軍環保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六、國軍動產、文化性資產管理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核議及督導。 七、國防部中程施政計畫(四個年度)與國軍五年施政計畫之籌編及督導。 八、國軍人員維持費與作業維持費之籌編及督導。 九、民間參與國防產業政策與法令之擬訂、推動及管考。 十、其他有關資源規劃事項。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 7 條
法律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軍法、法制、法紀調查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督導、軍事監所與軍人權益事件之管理及督導。 三、軍法教育之規劃、督導與現役軍人、軍眷之輔導訴訟、法律服務、訴訟代理、國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軍中人權業務及官兵犯罪預防。 四、軍法、軍事監所與法醫官之培訓考核及經歷管理。 五、軍事犯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假釋之審核及保護管束業務督導。 六、國防法規之管理、編譯、諮詢與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研議及本部與其他機關會銜訂定、修正、廢止法規之審查、發布;本部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議、管制執行與全國法規之蒐集、管理及轉頒。 七、受理國軍法紀調查案件及調查人員教育訓練之法令研擬、協調、處理及督導。 八、本部有關行政法令、民事契約、法制問題之解答、諮詢與涉及國內外機構、團體有關協議書、契約書(不含國防採購事務)之審查及建議。 九、國軍部隊聘任諮詢律師、對外訴訟之督導與本部法規會、訴願審議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委員之遴聘及派兼。 十、其他有關軍法行政、法制、法紀調查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事項。